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包括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3、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
这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否则他就不是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均非诉讼代理人。而且,此种代理人是代理进行行政诉讼,这与其他代理制度有所不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诉讼是基于代理权而产生,只要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在代理权限以内,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代理人制度的意义是:
(1)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提问: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
相关法律常识: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包括哪些
第三人的种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
(5)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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