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海难救助报酬的债务人的是?海难救助报酬是什么意思啊?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海难救助报酬是什么意思、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海难救助打捞,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2、 海难救助报酬是什么意思
3、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4、 海难救助打捞
海难救助报酬的注意问题
(一)、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
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
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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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打捞简介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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