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点,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点、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海运流程是怎样的、怎样确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点,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点

2、 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3、 海运流程是怎样的

4、 怎样确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一、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点

《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

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

二、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

三、海运流程是怎样的

从世界主要运输大宗散杂货的港口进口到中国港口(天津、广东、青岛港)等货物,及中国港口(天津、辽宁鲅鱼圈、营口、秦黄岛港)等出口货物。

散杂货运输的常见品名和运输工具:大宗散杂货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矿沙、谷物、化肥、饲料、大麦等产品,出口有焦碳、矾土等产品。

主要的运输工具:海运整船运输,也是租船运输。租船业务涉及的商品价值都偏低。

根据货物贸易的CIF和FOB的价格条款,确定租船方,租船运输方式有三种: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定期租船(简称期租)、光船租船,货运公司涉及的租船业务主要以航次租船为主。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

二、运输方式:

整船分为:巴拿马型(七万吨以下)和好望角型(八万吨以上)。

三、运输程序

1、接到客户询价;当客户咨询租船运输时,应向客...

四、怎样确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海商法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论著认为“经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有的学者则认为船舶经营人一定是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得收益的人,而且对外也是承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人。

理论上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对立。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另一案件中,与**公司地位完全相同的大连三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在大连海事法院的诉讼中提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大连海事法院则驳回了其申请,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而从被告于青岛公司之间的关系中看,被告没有占有、处分船舶的任何权利,也没有人员聘用与辞退关系,更没有经营船舶的权利,另一案件中因此被告也不具备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确定海船经营人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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