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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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a、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了中外双方出资的灵活性,因而外方通常很少会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多数会以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对上述投资形式进行价格评估上,外方通过虚报价格获取更多的股份,以多获得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利润。

b、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的总称。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除了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国家发展的、破坏环境的及有损中方合作方利益等之情形国家不予批准,其它都属允许范围之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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