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时效的分类具体有哪些内容?对账函至少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于诉讼时效的分类具体有哪些、对账函至少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对账行为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吗、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
对账函至少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
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
****公司与****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2004年3月22日、2004年3月31日签订了三份棕榈液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先预付15%的订金,余款在提货时付清,合同有效期分别至2004年4月15日、2004年7月15日、2004年8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2月13日的合同,****公司并支付了后两份合同的预付款共计933500元。后双方因故未履行2004年3月22日和3月31日的合同,该两笔预付款一直存于****公司。2005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一份落款为**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询证函》,该函表述的内容是:**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报审计,对****公司和****公司的往来账项进行询证。并声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在函的下部列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0...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提单主要用于成组化的货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它把海、陆、空、公路、河流等单一运输有机结合起来,以全-程提单来完成一笔跨国进口货物业务的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②使用全-程联合运输提单;
③实行全-程的单一运费率。
在缮制或审核多式联运提单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表面上应注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所签署;
⑵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并有装运日期;
⑶提交的单据是全套的;
⑷有货物的接受监管地和最后目的地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⑸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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