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是怎样的、行政诉讼共同管辖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行政诉讼共同管辖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有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
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当然就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
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是怎样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基本含义。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应具备两项主要条件:
(一)主体条件
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所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机构,但它们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而有权实施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起诉,成为...
行政诉讼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
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法院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法院中的法院。最终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法院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的情况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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