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哪个有权继续承租?公房的承租人是如何确定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公房承租人死亡哪个有权继续承租、公房的承租人是如何确定的、公房的继承程序怎么走、公房的性质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公房的承租人是如何确定的
3、 公房的继承程序怎么走
4、 公房的性质是什么
我家住的是一套公房,承租人是我爷爷。去年底,爷爷不幸过世。现在家里人对房屋由谁继续承租不是很清楚,特来信咨询本市有关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市民张先生:2000年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继续承租人按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一、房屋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后,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认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一般按他处的住房情况和在本处居住的时间长短来选择;(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二、房屋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政府修建了公房。只需要很低的租金,就可能租赁到公房。满足条件的人是可以向政府申请的。对于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公房的继承程序怎么走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因此,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
什么是公房
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
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共产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
第二类:单位自管产。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
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
二、什么是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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