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独生子女政策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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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政务服务网就可在线申办,如是第三胎需填写准生证号
参保人登录“哈尔滨市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部门服务---医保局中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婚姻信息维护”模块,点击“在线申办”按照提示进行维护上传结婚证及准生证照片后点击提交(注意:产次填写曾经分娩过的次数;如为第三胎则需填写准生证号,一胎二胎不必填写),参保人认真核对承诺书上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任意一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并结算相应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须持母子健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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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户口,身份证,生育证(医院开),结婚证,街道办证明到计生局办理报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6年最新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四)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以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持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及发放新规定
黑龙江省目前依然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每月10元奖励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补助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实行计划生育期间,自愿尊首计划生育政策,并已经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月补贴10元人民币,到孩子十八岁,农村农业人口在土地承包等方面给予照顾。等父母年龄满60岁以后,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民币。
哈尔滨生育津贴可以网上申请首先,需要登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怀孕证明、生育证明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间一般在生育后天之内,否则就无法享受相关的待遇此外,申请过程中需要留意填写的细节,还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核查和审批,整个过程可能会比较繁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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