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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答:农村村民自治法合法。
农村村民自治法是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制定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村民自治法,所以农村村民自治法是合法的,再说农村村民自治法是要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把关的,不能农村村民自己说了算。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做到: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一、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是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知法、不懂法,就不能很好地守法。实践中,许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引起的。村民委员会成不仅自己要带头学法,而且还应当组织村民学法。只有全体村民都掌握了宪法、法律、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搞好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遵纪守法还要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关于本村如何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村民实施自治的“小宪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各项工作,与村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没有威信,村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办事公道不公道、廉洁不廉洁。
办事公道,就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一碗水端平。合法,就是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理,就是要讲道理,要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
廉洁奉公,就是不多吃、多拿、多占,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不以公谋私,真正以最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村民委员会要做到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农村基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交错在一块,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一致时比较好办,但矛盾时怎么办?是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甚至损公肥私,这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是一个重要考验。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忘记了自己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广大村民的办事人,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刊,最后也被村民所抛弃。二要坚持原则,善于做说服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牵涉时民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宅基地该怎么分配、计划生育名额该给谁不该给谁,调解民间纠纷如何分清是非等等,都必须坚持原则,对不明真相或者无理取闹的村民多做说服、解释、教育工作。坚持原则,有的可能一时不被理解,但时间长了,大多数村民就会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看法,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威信就能树立起来,村民自治工作就可以开展得比较顺利。
三、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许多任务,头绪很多,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时间以及精力都有限,因此,从事村民委员会工作,没有一副热心肠不行,没有一点奉献精神不行。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都从个人得失考虑,什么都讲按劳取酬,给多少补贴做多少工作,是肯定做不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热心为村民服务,同时也要注意切合实际,不能好高骛远。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用心很好,但结果却不很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脱离了实际可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很不一样,许多事情其他地方能办到,本地不一定能办到;其他地方能办好,本地不一定能办好。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既要热心为村民服务,又要有务实精神,做到头脑冷静、脚踏实地,不能光凭热情,不要跟着别的地方起哄,不切合实际地同其他地方攀比。
热心为村民服务,还要注意工作方法,注意团结大多数群众。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热情很高,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虽有一腔热血,却总做不好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要有一副热心肠,还要了解村民的思想状况和需求,了解村民的疾苦和困难,善于团结和带领广大村民一道奔小康,取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把良好的工作目标变成现实。否则,如果得理不让人,成为孤家寡人,则可能把可以办好的事办糟。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三、村民自治特点是什么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公民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
没有村民自治法这个说法,更没有这个法律名称。
规范的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是专门规范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职责、任务及其行为的法律。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利,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切实保障全体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权益。
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自治内容不断丰富,自治组织日益健全,实践形式丰富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10月28日,结合十余年的实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为核心,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没有颁布村民自治法,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是1990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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