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工伤赔偿案例的问题,以及和报了新农合再申请工伤案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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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贺某与申有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贺某被派遣至沃思公司工作。2014年3月,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贺某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伤残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后贺某一直处于治疗休息中,沃思公司承担了贺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山东省曲阜市的小王今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原来,小王当初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工作。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承认与小王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提出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但设备厂没有为小王缴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由设备厂负责,与他们无关。就这样,小王被两家单位相互推诿。一怒之下,小王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设备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济宁工伤赔偿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人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王在设备厂工作时受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公司与设备厂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由用工单位设备厂为小王缴纳五险一金。所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了小王的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设备厂进行追加补偿的相关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实际情况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赔偿,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排除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不适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司法案例。
如果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他们应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治疗费用报销。
如若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俩个可同时赔(可兼得),如果非要选的话,交通赔偿一般都是保险公司赔(交强险范围内122000元);工伤赔偿一部分是工伤保险赔,一部分是公司赔,弄不好你将失去工作。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的话交通赔偿会比较高(但交通评残条件较高,工伤评残条件较低。比如工伤伤残鉴定为八或九级,那么交通伤残鉴定可能只有十级或没有)。
如果双方自愿签订赔偿协议,且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赔偿的数额也不显失公平,又出现后遗症,用人单位可以不再进行赔偿。
如果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撤销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劳动关系,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劳动单位承担责任。简单点说,那两份赔偿是不可能的,在哪家受伤的就找哪家,另外一家是无辜的。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你报销药费无关。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是有前提的,首先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的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一般是准备工作时候以及收尾工作的时候也算的,有的还是患有职业病的。另外,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由于非本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等也是属于工伤的范畴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并非所有的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了,那么就一定会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
有一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属于工伤的,一个是在工作时间因病住院或者是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有的是在救灾的时候受伤的也算的,有的是退役军人的,在原来部队时候负伤的,工作的时候旧伤复发的也算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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