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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申诉、控告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任何一个公务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000没有,这些东西都是逐步规范的,以前都是参照性质,比如公务员法2007才发布。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19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是特殊人群,其职责是管理国家事务,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别名:公务员法
实施时间2006年1月1日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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