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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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

本文目录

  1. 企事业单位现金存放规定
  2.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3. 现金支出的范围
  4. 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
  5. 上市公司现金管理规定
  6. 机关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规定
  7. 资金结算国家规定

企事业单位现金存放规定

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1)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2)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存款帐户,对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不许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设存款帐户。申请开设帐户的存款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持法定的证明资料,报银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单位性质、经济成分、资金种类等,开设存款帐户。并且,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存款收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帐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现金支付管理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支出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认真及时办理资金收支结算业务,不错不漏。2、认真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经常核实存款余额,做好未达帐项调节表,并及时查对未达帐项,避免错账损失。3、不得将货款用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利用本单位帐户为他人和外单位转帐或套取现金。

上市公司现金管理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

机关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规定

1.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大额现金,所谓大额现金是指根据《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规定的内容确定的一次性支取50万元,根据《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规定。

2.、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3.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资金结算国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票据管理、外币结算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第四条业务部门1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资金收支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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