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保姆持遗嘱争房产和2019年老人立遗嘱百万房产赠送保姆,怎样的遗赠才是有效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当然可以,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
老人要想把百万产房立遗嘱赠送给自己的保姆,而且要想所立遗嘱有效的话,必须满足以条件。
1、房子是老人独有的,而且也是在老人名下的。
2、必须是老人本人自愿情况下立的遗嘱,期间不能有任何干扰或者私自伪造遗嘱。
3、老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立下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录音遗嘱还是口头遗嘱等,必须要经过公证后才能有效。
我不知道保姆是为老人做出了多大的付出能让老人把百万房产赠送保姆,但是这里要提醒一下。
1、谨防上当受骗,现在骗遗嘱的案例不少,所以立遗嘱时选择要谨慎尤其对待“外人”。
2、如果老人没有第一,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么立遗嘱把房产赠送给确实有照顾到自己的保姆是没问题的。如果老人下面是有继承人的,立了遗嘱以后,其他继承人对于房产就没有继承权了。那么在老人死后房产继承的过程中少不了纠纷,除非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何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受遗赠权可被剥夺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如果保姆不认真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的家属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本案中保姆在老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发现老郭身上有褥疮、昏迷等情况时,也没有将他送去就医,很难说得上履行了扶养的义务。因此老郭的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受遗赠权被剥夺后,即使保姆为扶养老郭支出了费用,老郭及其子女也不用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老郭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效力。老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来履行。只有遗赠扶养协议之外的财产,才可以按遗嘱或法定继承来继承。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两者之间的协议,却对协议以外的继承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老郭将房产赠与了保姆,老郭的子女就不能继承该房产。
老郭的子女即使因遗赠扶养协议不能继承房产,也不代表可以不履行赡养老郭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任何协议予以免除的。对于老郭的子女而言,即使他们因各自的生活负担而无法成天陪在老郭的身边,但是在自己的空余时间多陪陪老郭并在心理上给予老郭以安慰也是相当必要的。
首先我们要说明一点,保姆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保姆获得遗产的方式也并非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其次,我们在涉及到继承案件来说,无非就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因此,如果保姆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那么其就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当然接受遗赠是有时间限制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英淇继承律师团队提示
老人留下的遗产虽然是对子女的一份关心,但是希望大家在百忙之中能多陪陪父母,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予以回报,不管老人将遗产以何种方式留下,我们都要尊重老人的心愿,但我们要重视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权利,在遇到继承问题时应及时和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可以,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
曾经有多爱,写这个遗嘱的时候心里就有多凉
遗嘱中不是一分没给女儿,而是写了一元的遗财,能想像到老人是个文化人
这一元包含了对女儿的太多的怨与羞辱,却沒有用语言来展示怨怼,这一元抽打的是女儿,也是在抽打他自己,5o年前为了她净身出户,3o年前为她成婚生子又耗尽钱财
3o多岁的一个男人就为她沒有再娶,就这样过了5o年,这爱好沉重,晚年却如此孤单
有多爱就会有多凉薄吧,突然就心疼起这个男人了,假如有来生愿这个男人能学会也爱一下自己。
法海一粟认为,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保姆即可依据该房产证行使权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保姆的权利主张。
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按照民法理论,民事权利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保姆据此取得权利的方式只能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途径有:买卖、赠与。既然保姆没有支付对价,那么,只能认定保姆是因赠与而取得房产权。
2、物权行使的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当保姆的名字加在苏大强的房产证上时,保姆即应取得相应的房产权利。
3、苏大强将房产赠与保姆的行为是否有效。一般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苏大强对于该房产是否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即该房产是否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如果是,那么,赠与无效,至少是可以撤销的。
二是苏大强与保姆之间是否存在非道德关系,如同居等。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同居关系是否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海一粟的观点是:不一定。比如,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却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这种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只能是同居关系。当然,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同居,则另当别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OK,关于保姆持遗嘱争房产和2019年老人立遗嘱百万房产赠送保姆,怎样的遗赠才是有效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