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物权法草案的问题,以及和物权法(草案)里什么叫公示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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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就其在占有期间为维护物的价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返还请求权人补偿。在返还请求权人未给予补偿前,现时占有人可以暂时保留原物及其孳息。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8年,《物权法》开始起草。有最早的社科院版(12章435条)、人民大学版(6章575条)、法工委民法室草案(10章191条)、法工委民法室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13日,民法典草案出台,作为其中一章,《物权法》草案也第一次正式和社会公众见面。由于民法典纷繁复杂,一些基本的问题存在大量争议,《物权法》草案第一次送审未果。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9次会议上被提交二审。此时,条文又被削减到了297条。
2005年6月26日物权法》草案第三次送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文,向全民征求《物权法》立法意见。
扩展资料:
《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物权法》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等,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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