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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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本文目录

  1. 国际法的研究意义
  2. 国际法的发展
  3.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4. 你们对于国际法的理解是什么
  5. 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6.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7. 为什么国际法在现实中频频遭遇阻碍

国际法的研究意义

国际法是国际交往的产物,是为了调整国际关系而逐步形成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际关系的特定表现形式。国际政治作为众多国际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一种关系,自然涵盖在国际法所调整的范围之中。自两极分化局面结束以后,世界至今仍不太平,国际法在国际实践中不断受到冲击。据此,本文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国际法对于国际政治的意义和作用。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国际组织的数量激增。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不但参加了原来成立的国际组织,而且还设立了许多经济方面的区域合作机构。同时,由于科学技术以及交通和通信的巨大进步,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性的科学、技术及行政机构有增无减。

第二,集体安全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明显的进展。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你们对于国际法的理解是什么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同样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法人可能成为国际私法或涉外经济法的主体但不具备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任何国内法一样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规则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法最初的形态即是所谓的习惯国际法其法律渊源都由国际习惯组成因而可以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古往今来国际条约汗牛充栋浩若烟海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通常是指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造法性条约即创设新的、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或者修改、变更原有的规范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的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国家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就负有在其境内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的渊源。但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内法的规定仅可能构成国际法的证据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三)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平等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国家间进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证。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并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并不是制定国际法的立法机关。除习惯国际法外国际法是由其主体主要是国家通过协商的方法制定国际法规范从各国间达成的协议中产生。国际法不是由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强加给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由其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国更能自觉地予以遵守这是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执法机关但国际法并不比其他法律体系更经常地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具有拘束的效力。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识的“共同性”。实在法学派则主张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决定国际法的效力。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既不是自然的法则也不是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国家具有拘束力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协商制定的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各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当然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并不是指国家自由意志之间的协议国际法是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因此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是指适应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五)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的。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个主体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在国际社会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以及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国际争端的管辖和裁判权限是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某些国家自诩为“世界警察”设立了“人权法庭”这只是违反国际法的强权政治的表现根本不能以此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宪章》第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国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这表明对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可以由被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召回驻外使节、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封锁、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年中国对越自卫还击战年多国部队根据安理会第号决议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等是国家单独和通过国际组织集体采取措施保证国际法实施的例证。是国际法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充分体现。二、国际法的作用关于国际法的作用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国际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国际实在道德可有可无最多只能作为国际上评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免受侵害的依据无限夸大国际法的作用。显然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切合实际的。国际实践表明各国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公开声明国际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动不受国际法的拘束。国际法经常性地由各国自觉遵守国家间的交往与联系才得以正常进行国际法律秩序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不幸爆发战后地区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少数国家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末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些情况也表明国际法并不能解决一切国际问题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对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的基础上应该正确评价和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同时又要看到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与发挥国际法作用的相关性和制约性不迷信国际法。(一)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二)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国际法的拘束力表现为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种形式。自我约束是基础相互约束是自我约束的重要补充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可以说国家以国际法进行自我约束是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三)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文化关系。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为什么国际法在现实中频频遭遇阻碍

原因大体如下: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多样性”严重影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严肃性与效力

2、“单边主义”、“新干涉主义”阻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续发展

3、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无法肩负维护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任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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