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特种行业管理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细则,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特种行业管理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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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特种行业管理,对所经营的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有关的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
这些行业包括旅馆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信托寄卖业、物品寄存业等,所经营业务的性质、特点、场所具有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落脚、窝赃销赃、伪造证件等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条件,因此也是公安机关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
对这些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主要是依靠行业的广大职工,按照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文明管理,严密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提高自身的控制能力。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进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简洁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实行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特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修理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爱护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觉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赐予表彰、嘉奖。
第二章治安平安条件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平安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依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平安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四周,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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