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公安机关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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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公安机关保密条例)

本文目录

  1. 公安机关保密条例
  2. 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条例
  3. 保密管理规定
  4. 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基本保密制度
  5. 涉密场所保密管理规定
  6. 什么是保密领导机构
  7. 保密工作制度一至四项制度

公安机关保密条例

为保守国家秘密,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秘密等级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末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4.末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情况以及调查、掌握、控制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秘密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其中包括:

1.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地、县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察、警卫、边防和安全检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况。

4.一般敌情、社情动态。

5.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和材料。

6.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和业务活动情况。

8.末对外公布的人口资料,在华外国人国籍、职业分类,以及中国人出境和外国人入境,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归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统计数字。

9.局部或部分地区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10.公安机关草拟而尚末公布的法规、命令、指示和措施,内部掌握的方针、政策界限、策略原则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

13.上报审批的通缉、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审查、劳教人员的材料。

14.公安机关处级、武警部队师级、团级干警的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名单。

15.公安警察院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侦察、技侦、警卫等专业的教材和人员培训情况。

16.其他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末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治安处罚的情况和材料,无秘密内容的业务材料、案例汇编,干警调动、发展党员、调整工资级别等情况,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布前不得泄露。

三、密级的确定和升、降、解除

1.文件、资料的密级,由承办人员根据本规定提出,由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在签发文件、审核资料时一并负责审定。

2.确定密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1)有关公安科技项目的密级,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的规定执行。(2)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国家秘密的业务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密级。(3)公安外事方面同对方议定对第三者保密的事项,按双方议定的意见确定密级。(4)要区分涉密面的大小,涉密程度的深浅和时效变化等不同情况。例如,同一保密事项,局部地区的除了泄露出去能直接推测出全国的情况或造成同样损害者外,其密级一般应适当低于全国性的;涉密程度浅的应适当低于涉密程度深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失去保密时效的,要相应降密或解密。

3.密级的升、降、解除,参照原确定密级的程度办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已被合法公开或超过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4.根据国家利益和工作的需要,对某些非核心秘密放宽限制或对外公布,应报请密级的原确定部门审定。

四、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所属单位、武警部队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2.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条例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未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保密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基本保密制度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八)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涉密场所保密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密场所内对机密等级的确定、进出场所的管理、人员的认证、安全措施的落实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涉密场所保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防范措施:

涉密场所应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机密等级的确定和管理:

涉密场所应该根据机密等级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机密级别的访问和查阅权限。

3.进出场所管理:

涉密场所应当实行严格的进出场所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并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

4.人员管理:

涉密场所应当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携带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进入涉密场所。

5.安全检查:

涉密场所应当对进、出、在场、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密教育。

总之,涉密场所保密管理规定是有关部门为执行国家涉密管理工作所实施的制度,其实质是确保涉密场所内资料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防范泄密的严谨性。对于在涉密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任何涉密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机构正常运转。

什么是保密领导机构

保密办公室是保密领导机构,这是跟部门的相关职责划分有关。现在在政府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和保密意识,专门成立了保密办公室,主要负责整个部门既要文件和机要事件的管理工作。这样可以使整个部门处于保密工作状态。所以保密办公室是保密领导机构。

保密工作制度一至四项制度

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到秘密文件不丢失、不泄密。

(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人员。

(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及委机关秘密。

(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内部资料。

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三)存储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媒体,如硬盘、软盘、光盘及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存储、处理、传递、发布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局域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安装不明软件,尤其是盗版软件。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清查计算机病毒,以免病毒破坏涉密计算机媒体。

(六)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经过委保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七)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六、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

(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市社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的机关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二)各处室处长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督本处室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日常保密工作。

(三)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四)严格保密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机关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机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机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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