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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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本文目录

  1. 公路管理条例处罚
  2.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3. 路政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4.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5. 路政执法权限范围和规定
  6. 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7. 路政安全职责

公路管理条例处罚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是我国公路行业的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维护公路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该条例以下列几个方面对公路路政管理做出了规定:1.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包括公路设施养护、交通安全管理、应急以及全国联网信息公开等。2.规定了公路路政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3.强化了对公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对于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4.建立健全了公路路政管理体系,推进公路行业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条例在维护公路运输安全和保障公众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路政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具体如下:

1、受理、审批公路用地的树木更新、砍伐申请;

2、受理、审批对公路占用、挖掘的申请;

3、受理、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

4、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车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

5、受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6、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公路桥梁上行驶的申请;

7、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8、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牌;

9、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入口设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九条

公路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专用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帮助组织抢修。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调度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加油、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和免费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当责成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设规定为原则,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掌握辖区路段内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等有关信息,并对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和判断,需要做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设施发布有关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损坏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损坏通行凭证、互换通行凭证、违规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的车辆,按照联网区域内最大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无正当理由超时行驶的车辆,按照时速60公里所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收费人员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拒不出示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的停车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

第十九条

紧急抢险救援、部队军事行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他重大活动需通行高速公路时,相关部门应事先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出口设立专门通道,确保快捷通行。

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有关救援机构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收费标准收费;(二)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三)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立交桥、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外,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应当报省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损坏已有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撤离现场前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改扩建时,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将其设施迁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租。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处理,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五章交通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货运车辆和挂车要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在无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0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80公里。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隧道或者特大型桥梁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乘车人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离。

第三十四条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车辆机具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机具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右侧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不得占用最左侧车道,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安全岛通道前后100米内应当按照标线、道口指示灯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

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上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200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执勤警察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六条

因雨、雪、雾、沙尘天气和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车道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标志。

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第三十七条

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查处破坏、盗窃、损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追缴盗窃的公路设施,取缔非法设置的摊点、加水点等,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路政管理部门接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实施救援,按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缉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收费站责令补交;拒不补交,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勒索司乘人员财物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

条全封闭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其他公路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路政执法权限范围和规定

路政执法的范围是以运输车辆超载、超员,无道路运输证件等违法行为,而路政的规定是有自主执法和处置权利的,以道路运输安全和维护道路畅通的规定来执法。

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根据2011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路政安全职责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如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参加本百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时度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的巡检,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对冒险蛮内干,坚决制止,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参加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要容及时保护好现场,并填表上报。谢谢

2、安全员岗位职责有什么?

一、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三、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四、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六、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七、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八、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九、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2)路政安全员岗位职责扩展资料:

安全员的工作:

1、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大局,认真做好劳动保护、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防整改、培训预防等具体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负责整改查验。

3、做好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和点检管理提醒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使用验收,看守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制订违章作业条例和控制违章作业,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提醒并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在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路政管理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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