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教育督导条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督导管理暂行条例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建立常态化教育督导巡查、曝光与通报与处理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与应急预案。
建立教育督导巡查员正常聘任与辞退机制,加强学校常态化督查与重要节点重点巡查,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质量与效率。
完善教育督导员公示制度,提高教育督导员的责任与奉献意识。
1.
监督和检查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
评价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你说的应该是教育督导室,全称是某某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级别相当于同级教育部门副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基本上每年组织一次对下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检查,主要查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教育投入等方面。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经常地、系统地进行教育督导活动,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机制,也是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换一句话说,教育督导是教育工作的“护法卫士”,又是学校工作的“保健医生”。因此,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建立有教育督导制度,使教育督导活动组织化、制度化,成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
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于2012年9月9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教育督导政策,组织实施本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2、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助相关科室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4、依照分工,对本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适时开展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及单项督导评估,确保普九成果的巩固提高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5、对本区教育工作的全局性、方向性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党委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反映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的要求,加强区域性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7、完成局领导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教育督导条例和督导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