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农药管理条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剧毒农药管理办法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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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培训,确保宣传到位。各地要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培训,把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向农药经营者宣传培训到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标准,确保程序到位。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许可核发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把关到位。各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省植保检疫局宋涛;联系电话:0571-864335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不要随便乱扔,应该集中收集处理。
农药包装物应固定场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谁使用谁收捡,谁售出谁回收,谁生产谁处理!
应该建立运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集中收集处理。
集中收集,按相关规定无害化处理。
使用后要进行集中,然后收集处理。
最好使用后固定场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政府机构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同样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同时政府机构可以给予相应的补贴作为支撑。
农药包装应固定场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废弃的农药包装袋应该回收做统一处理。
按照目前政策,农药废弃物应该回收,集中处理。
农业法律部分: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批发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证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购买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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