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降低刑责年龄起点这个问题,人大代表建议刑责年龄降至13岁,你怎么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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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了解一些情况,与大家做一下交流,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作恶多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而言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自然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苛的,所以对于判处死刑的程序非常严谨,要求非常严格,把控非常严密,并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
执行死刑必须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何为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而言量刑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的,即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个罪犯是否要判处死刑,一是人身危险性,也就是这个人现实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危险性,现实的危险性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依据证据裁判即可;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之外,就是要考虑案外的因素,比如罪犯的一惯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系累犯、再犯等,分析判断罪犯改造的可能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此点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坚持质和量的统一标准。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也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也不认为是犯罪;只有行为严重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入罪的标准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任意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否则容易造成刑法的滥用和刑罚的不当适用,结果不是维护了社会秩序,反而是损害了公民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正是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一般不会超过75周岁,但是仍然会有例外,就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恶贯满盈,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年罪犯,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但是执行老年犯属于例外,司法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对75周岁以上老年犯的特别规定,源自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条款,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和组织器官衰老,其新陈代谢速度也会明显减慢,身体素质和机能体能的下降会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随之也会显著降低。而且司法实践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是极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老年犯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刑法该项规定不会影响刑法的威慑力,反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一面。
至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死刑犯年龄最大的年纪是多少,目前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不敢妄言,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我所知道的被执行死刑的最大年纪为77岁,大致案情如下:
老汉阿丙76岁,是村里的光棍汉,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村里有一个风流的60多岁的单身老婆婆阿凤,专找一些单身老汉卖淫,每次收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服务费”。一次阿丙与阿凤“交易”完毕,阿丙发现自己床铺下藏着的500元钱不见了,阿丙怀疑是阿凤偷走了,就要求搜身,阿凤自然不承认,且不让搜身,二人遂发生争执,阿丙恼怒之下将阿凤掐死,发现阿凤死亡,阿丙才知道闯下大祸。为了掩盖罪行,阿丙找来刀具将阿凤分尸,并将尸块分别扔进村庄不远处的河里。同时,阿丙将剩余不多的尸块用锅煮煮,打算喂狗吃,谁知狗叼走之后根本不吃,结果一根手指被周围群众发现,遂报案。
民警经调查发现阿凤不见踪迹,经检验发现手指基因与阿凤亲属基因属于同一基因组,遂确定被害人为阿凤,然后围绕阿凤的生前生活圈进行排查,很快就锁定了村里的一批光棍汉,自然阿丙很快就被纳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自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之后,阿丙就惶惶不可终日,躲在亲戚家里不见人,阿丙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侦查人员注意,后侦查人员带领阿丙在阿丙住室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了分尸遗留的被害人血迹,面对铁的事实,阿丙如同霜打的茄子,耷拉着脑袋,如同竹筒倒豆子般和盘托出自己杀害阿凤并分尸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丙死刑,后经依法复核、核准,阿丙被依法执行死刑。阿丙被执行死刑时已年满77周岁,一般而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网开一面,最多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本案中阿丙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不仅分尸、煮尸、抛尸,而且想方设法逃避侦查,毫无悔罪表现,阿丙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居民夜晚不敢单独出门,甚至村民夜晚上厕所都要人陪伴,危害性极大,加之尸体被扔进河中,很多尸块已经无法找寻,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结合阿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虽为77周岁的老年犯,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可谓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假设阿丙作案后没有分尸、煮尸、抛尸的情节;假设阿丙作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及社会造成的危害,选择主动投案,法律极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阿丙毕竟已经77周岁,对于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人民法院也会从人道主义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人文司法理念,充分考虑阿丙的年龄、一惯表现、人身危险性等,但是阿丙一错再错、知错不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特别严重后果,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法律是无情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剥夺一部分人(比如阿丙之类的罪犯)的利益(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同时,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它是守法者的保护神,是违法者的宣判书,唯有学法、懂法、知法、崇法、守法、遵法、用法,才能防范法律风险,过出平安璀璨人生。
以上系笔者愚见,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
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
这个问题长期引起社会讨论,其实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刑责年龄太高(目前14岁)导致的。如果一步到位,定在8岁,也就是小学三年级。那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问题。所以降低刑责年龄是应该且必须的。
过多地受互联网,游戏的影响,经常接受14岁网络洗礼的少年,其行为和心理早就不是一个青少年。另外,在一些案件中,法律已越来越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了。相反,过多地成了保护加害方的利益。也正是这样,导致了更多的案子接连发生;甚至导致受害方父母,因为得不到合理赔偿而采取不理智的做法。如果一直这样下去,谁能给受害方更多的保护和赔偿呢。
所以降低刑责年龄是很及时和必要的。应该降到8岁!
各国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世界各国是根据各自不同特点与未成年人特征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
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
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国家定为8~10岁;
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包括定为12~13岁;
14岁的是6个
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划分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识和智力发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可见,年满18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而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了三个阶段,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事责任年龄起算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
周岁计算方法为:
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一周岁;
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起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谓地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应达到的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主要有: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4、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相对的刑事责任时,所触犯的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行为。比如说,15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故意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虽然8种犯罪中并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此时因为该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也因此需要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3、如果是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法院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时,一般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比如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
“罪恶补足年龄”,这是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当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极其恶劣的时候,那么,其罪恶的行为就相当于补足了犯罪人未达到成年人的年龄。这样,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杜绝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到惩罚的心态,并使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能够受到相应的惩罚。
既然中国专家要遵循国际惯例,那就遵守“罪恶补足年龄”的惯例吧。
我认为这正是法律的完善。
据统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
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犯关押于少管所。
二、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成年犯罪会对其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不予处罚。但是会有国家专门的收容机构对其进行收容教养,进行矫治教育。我国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态度一向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才会对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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