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法官法全文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法官法全文的知识,包括法官法第46条原文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法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规定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上述规定是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而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达到被开除公职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后,如果条件优秀,同时也符合法官条件的人,他们仍然可以担任法官。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初任法官除具备法官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指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的一项考试制度。
这里的“具备法官条件”是指初任法官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在中国,法官法是指管理法官、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律。
在国外,法官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法官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法官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法官法又称为判例法或普通法。第十二条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三)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四十六条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的规定。
关于法官法全文,法官法第46条原文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