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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除了对公帐户外,另外私设一个帐户就叫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这些公款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金钱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小金库”的标准,就是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法定的单位帐簿中,即是否存在单位法定帐簿中进行登记和核算。
所谓“小金库”:《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将经营收入不入财务大帐,而是进入小帐,帐外运行,集体或个人私自开支。
小金库是非常侵占行为。如利用职务便利,私立私支小金库,是贪污行为。
小金库的处理,分为公开设立、集体设立的小金库,取消小金库小帐,归入大帐。如数追缴私分现金,处罚责任人。
利用职务擅自设立的小金库,取消并将现金归入大帐,追缴消费资金,并依法作贪污论处。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曾使用“小钱柜”一词.1986年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采用了“小金库”这一述语.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主要是考虑“小金库”一词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曾多次采用,各方面比较容易理解.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相比,这次对“小金库”的定义表述更为明确,内涵更加明确,外延也有较大拓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的认定.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目前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并不违法。基层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三条:
一是收入不记账。
(注意,这里的收入是明文规定的,废料可没有一条文件规定要卖钱上缴)如某镇派出所,将三个月近10万元的罚款收入不记账,直接放入“小金库”。
二是截留上交款项。
有些单位的收费理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个别单位采取缴大留小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下来。
如某局乡建科,将本应上缴市局的20万元收费截留下来,建立了“小金库”。
三是虚列支出。
有的采用支少报多的方式,有的则直接虚列支出项目。
如某单位“虚构”了一个办公楼维修项目,将40万元公款划入“小金库”。“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
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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