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传媒学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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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传媒学费多)

本文目录

  1. 2021年四川省物业法
  2. 四川轻工业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
  3.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学费是多少啊
  4. 四川大学舞蹈学院学费
  5. 四川传媒学费多
  6.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

2021年四川省物业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收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章实施

第十五条物来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六章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321号)及其它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轻工业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标代码为10622,英文译名为SichuanUniversityOfScience&Engineering。

第三条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有自贡(汇东、营盘)、宜宾两个校区,本部设在自贡汇东。汇东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519号,营盘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108号,宜宾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188号。

第四条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轻化工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招收的专业均为非师范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拟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日语、西班牙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学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普通类专业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为准招收考生(山东省音乐表演专业除外)。

2、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控制线的基础上,实行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的省(市、自治区)有其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3、学校在山东省招收音乐表演专业考生。考生须取得其他高校音乐表演专业考试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控制线的基础上方可填报我校。我校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学校音乐表演专业的钢琴与器乐方向只招收考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则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校网址:http://www.suse.edu.cn;

2、招生网址:http://zjc.suse.edu.cn;

3、招生咨询电话:0813-5505999、5505988、5505678(传真)。

4、学校在招生就业处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电话:0813-5505625。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学费是多少啊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费收费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教〔2007〕190号)核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4100元/年,其它专业37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四川大学舞蹈学院学费

住宿费每生每年800-1200元注:以上收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七、奖、勤、助、贷、补情况:1、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2、学校设有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郑怀贤奖学金、四川省骨科医院奖学金等;3、学校设有特殊困难学生补助金、中港投资体育奖学金等;4、学校按规定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舞蹈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学费:10000元/生

四川传媒学费多

该专业是艺术类专业,学费一年15000。五、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统一收费标准:艺术类各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非艺术类各专业学费12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电子科技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of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英文缩写为UESTC。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医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国标码10614)、“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国标码19614)两个名称,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位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本科办学地点分为清水河校区、沙河校区。各招生专业对应的教学地点详见附件《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电子科技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类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方案,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电子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电子科技大学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电子科技大学原则上予以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电子科技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各省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根据各省安排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成绩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培养计算机科学领域世界一流科学家为目标的“珠峰计划”,依托首批“国家计算机科学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该计划将在部分省份择优录取考生,招生专业名称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珠峰计划’计算机拔尖人才实验班)”。

第二十二条

以培养电子信息及相关领域创新引领性人才为目标的“成电英才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将在部分省份择优录取考生,招生专业名称为“电子信息类(‘成电英才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

第二十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以培养信息科技与现代金融交叉融合的复合型精英人才为目标,实施“新工科+新商科”的教育模式,将在部分省份择优录取考生,招生专业名称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金融与区块链金融‘双A’联合学位实验班)”。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格拉斯哥学院相关专业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

第二十五条

“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微电子)”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微电子)”专业学生的教学安排地点在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考生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投档,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考机构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

第二十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将在《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中公布学费标准、学制、包含专业等信息。

第三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基层就业代偿等多种经济资助形式,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第三十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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