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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司法解释如下: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婚姻调整对象及性质的规定。
婚姻法,顾名思义,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可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婚姻法一词。我国的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既包括了婚姻法规范,又包括了家庭法规范,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总和。这些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有关主体间产生了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换言之,配偶的身份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确定的。具体来说,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的义务,因配偶死亡而带来的法律的后果,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处理原则,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属于婚姻关系范围。
家庭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具体来说,家庭成员间亲属身份的取得和丧夫,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家庭关系范围,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这些关系虽与婚姻有一定联系,但与家庭、血缘关系的内在关系更紧密。此外,夫妻关系既是婚姻关系又是家庭关系。可见,家庭关系的范围比婚姻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要广得多。
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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