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泗洪劳动局的一些知识点,和劳动局的具体权利职责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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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下面的一个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受理违法劳动保障的投诉、检举等行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劳动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简称,劳动局行使的是行政机关对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宏观调控,但无权处理一个单位(本局除外)的上司和同事的人际关系,其内设的相关机构只能处理涉及劳动、工伤、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事务。
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作为仲裁机构它可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劳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并作出裁决。
劳动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半到12点,下午14点到17点,中午休息。
正常上班时间打电话会有人处理的,建议还是本人到劳动局咨询。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
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
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
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
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
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
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应该在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主要是: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辖区内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制辖区内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拟制辖区内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统筹管理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及省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劳动力的流动。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拟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6.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7.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辖区内技工学校、各类职工技能训练机构、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8.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拟制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0.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全市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我市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劳动局和人事局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局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行政机关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人事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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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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