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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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公约成员国)

本文目录

  1. 海洋法公约全文
  2. 国际海洋法公约生效条件
  3. 中国为何力推海洋法公约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5.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6. 国际海洋法公约成员国
  7. 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公海的说法吗

海洋法公约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国际海洋法公约生效条件

1.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在第1款限制下,本公约应在该国将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3.管理局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开会,并应选举管理局的理事会。如果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严格适用,则第一届理事会应以符合该条目的的方式组成。

4.筹备委员会草拟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在管理局按照第十一部分予以正式通过以前暂时适用。

中国为何力推海洋法公约

因为《海洋法公约》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所以中国力推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加入的缔约国主要有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波兰、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瑞士,捷克、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印度、印尼以及瑞典等等。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是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四公约之一。这个公约是由联合国主持的首次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的编纂成果。

公约规定毗连区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公海地区内,得行使以下必要的管制,以便防止在它的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惩罚在它的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

国际海洋法公约成员国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加入国际海洋法的公约成员国包括了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尼日利亚、瑞士、芬兰、新加坡、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瑞典、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乌克兰、爱沙尼亚、立陶宛以及文莱。

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公海的说法吗

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公海的说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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