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事件(毒豆芽事件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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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事件(毒豆芽事件有什么启示)

本文目录

  1. 毒豆芽事件有什么启示
  2. 生产销售毒豆芽怎么判刑,已经被刑事拘留了

毒豆芽事件有什么启示

首先,违法必究,犯罪必遭惩处。生产、销售“毒豆芽”的被告人王某某,在犯案后尽管极力掩盖自己销售“毒豆芽”的罪行,但纸终归包不住火,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尽管其百般抵赖,在事实面前终还是现出了原形,不得不承认其犯罪的事实。看来诚实守信乃是做人与经营生意的法宝。否则,丢掉了此法宝,就会在现实中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其次,加强市场监管,是防范食品安全的外部有力保障。纵观此案,发现被告人销售“毒豆芽”,缘于执法部门一次正常的市场抽查。而也正是这种正常的市场抽查,就发现了“毒豆芽”的存在。这不是无巧不成书,是执法部门积极作为的结果。它告诉我们,鉴于某些人唯利是图的贪心与本性,市场监管不能存在真空,也不能风一阵雨一阵,要常态化、日常化,方能起到监管的最大效应,真正给违法者以应有的心理压力,以致使其不敢做出违法之举。执法的效果不仅在于事后的惩处,更在于事前的有效防范。事后惩处是建立在违法前提下,就食品安全来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先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尽管也起到了对犯罪的惩处,但终归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

再次,为自身健康考量,消费者在消费时也要睁大眼睛,对于发现的问题食品,或疑似问题食品,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关乎自身健康的大事,消费者也要主动作为,替自己健康做主,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执法部门。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我的健康我做主”,如果对于问题食品,不能主动举报,又拿什么来替健康做主?

都说食品安全无小事,但为何问题食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呢?问题就在于无良生产者在唯利是图中丢掉了良善的本性,在于执法方式上的简单与被动,在于消费者对于问题食品本着只要不关己,就睁只眼闭只眼式的明哲保身。这些叠加在一起,使得问题食品难以杜绝。而要从根本上杜绝问题食品,保障食品安全,就得从这三方面努力,在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上,使得经营者不敢动歪心,并给消费者以信心,树立起敢于举报的勇气。如此,在人人有责中,方能最大程度上织密食品安全网,尽可能地与问题食品切割。

生产销售毒豆芽怎么判刑,已经被刑事拘留了

生产并销售毒豆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该是刑事拘留。后续将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刑事拘留后,需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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