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工伤事故,发生工伤怎么办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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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城市燃气事故并称我国三大事故。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城市燃气事故是我国安全事故的三大杀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燃气网基本建成,方便了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但由于使用不当,在2020年共发生燃气事故539起,死亡88人。所以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按安全规程操作,尽量减少事故发生。
以下是工伤案件的详细处理流程及赔偿标准,供你参考: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一、向什么部门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实践中一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二、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超过申请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五、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多长时间作出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就是通俗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多久出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第三步:计算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第四步:根据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索赔
一、有哪些索赔方式?
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
三、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向什么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五、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用人单位或者包工头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此,用人单位和包工头对认定工伤态度消极,甚至想方设法阻止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种情形下,职工应当抓住施工单位及包工头的软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和包工头担心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行政处罚对工地施工影响非常大。一旦停业整顿,将会给工程进度造成巨大的影响,企业将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工程领域中,往往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着行政处罚的责任。二、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将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因此,项目部的领导最担心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追究内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的部门规章也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安生责任,规定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安全和质量,确保工程顺序实施,相应的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罚措施。对于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会对项目部的相关人员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这对其个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后,项目部总会想方设法的息事宁人,避免将事故影响扩大。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对于负有责任的项目部相关人员(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内部追究,有可以会采取降职、罚款、取消安全奖等措施,事关切身利益,这也是项目部最担心的事情。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于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他们会尽力推卸责任,减少赔偿数额,降低自身的损失。实际上真正担心经济损失的是包工头,而不是施工企业。对于一个大的工程来说,赔偿受伤的职工的钱,是微不足道的。包工头是不一样的,对于经济损失的承担能力较弱,一旦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是难于承受的。工地包工头总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再加上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受伤职工急需用钱的特点,玩拖延战术,到最后难以支撑的一方往往是职工,从而迫使工伤职工做出重大让步。如果工地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是非法用工的,将由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但是,转包、分包、挂靠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用工单位追偿。四、职工应该怎么办?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认真分析法律,依法依规维权,切不可以比较激进的违法的方式维权,以免维权违法,得不偿失。首先,要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向人社部门反映施工企业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及包工头尽快作出赔偿。对于难以协商的,建筑工人可以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主张赔偿。这里面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二是人身损害赔偿。两都各有特点,建筑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程序维护权益。本人比较倾向于首先按照工伤途径进行赔偿,因为工伤对于职工的保护相对全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可以全额赔付,并且鉴定标准更容易评上伤残,但是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可以直接起诉,程序相对简单,赔偿项目比工伤赔偿多精神损害赔偿和抚养费、赡养费两项内容,但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职工有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大部分都是比例赔付,并且伤残鉴定标准要求较高。限于篇幅和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首先你可以先跟雇佣单位协商着赔偿,赔偿金你觉得合适就可以了。
或者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让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给你们做雇佣关系证明,工伤证明和任何赔偿,出一份书面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一份,你一份,一般赔偿是医药费,误工费。大约是一两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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