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刑事立案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刑警队立案,我们怎么知道立案呢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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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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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时间要看警方手上的证据和线索,证据和线索很明朗可能几天就破案了,如果案件曲折复杂且证据链不足可能几个月或者几年都不一定;
立案就是警方确定存在犯罪并展开调查,立案日期就是开始调查日期
一般性刑事案件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案件将会被封存,警方不会自己再去查,不过案件还是有效的,如果有任何人认出来是多少年以前犯罪嫌疑人,且报案。那么警方还是会抓人的哦。
公民去公安局报案,如果警察说可以立案,直接做受案登记表,给公民开具回执,证明已经立案。如果没有给公民开具立案回执,就有两种可能:1、立案了,没有开回执或是公民没有要回执。2、没有立案。立案详情: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1、“立案是什么意思?”:公安部门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确立为刑事案件来侦查、取证。
2、“立过案后没抓到凶手会撤案吗?”:不会。刑事案件立案后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死亡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
3、“没破案子都怎么处理阿?”:挂着,继续追查或是通缉。
4、“我知道大多数案件是破不了的.没破案子就一直放着吗?”:不是“一直放着”,而是一直追查(其实在总在没线索的情况下就是放着了)。
5、“如果一个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25年后还抓不到凶手,还有价值去查吗?还能定罪吗?立案后的追诉期有效吗?”
(1)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抓到、犯罪行为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还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公平和正义还没有实现:怎么没有去查的价值?
(2)“还能定罪吗?”:有犯罪行为发生、有确实的证据、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当然可以定罪。
(3)在公检法立案侦查或是审查起诉、或是受理后,就没有追诉时限的限制了:可以无期限追诉。
6、“我看过一个人日本电影讲一个人.年轻时候犯了事,就躲了20年.就不用坐牢了.然后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做人了.也可以讲他犯的案子而不被起诉.是真的吗?”:
在中国也有这可能:如果那件事没有被公检法机关立案追查或受理审判,在经过20年后一般就可以不追诉了,如果再要追诉,就需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行。
7、“如果追诉过了,我们能给家属承认错误告诉我们干的事吗?而不受法律制裁吗?”:
(1)如果没有被公检法立案追查或是受理审判:在过了追诉时效后就不会再受法律制裁,可以向家属承认错误、并凭良心适当赔偿。
(2)但如果公检法已经立案或受理的:就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时受害人曾经向公检法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公检法没有立案或受理的: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的“撤案”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案质量,把好立案关”的口号,一定要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才能立案。对举报、检举和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初查,待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才能研究立案。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刑事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财物被盗,受害人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法律上,立为刑事案件盗窃罪的标准为一到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派出所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投诉。派出所刑事立案标准要根据不同罪名而确定;如果是盗窃罪,刑事立案的标准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如果是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出現问题看是什么案件,首先要报案,让公安耒做了一切事情作一回报然后公安人员全部录音射象带走回去看是由那个部耒关这件事,如果要是诈骗案把你的材料交上去,去警征队処理这是情,根据诈骗的錢财和物財耒処里,诈有多种多样,根据你的事情况耒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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