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能同时起诉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民事和刑事案件能同时起诉吗的知识,包括民事案件法院移交公安局会立案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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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民事生效判决,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涉嫌犯罪,能否就同一事实立案侦查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有类似程序性的规定,下面做一个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规定中没有直接说明已经审理完毕的民事案件,在涉嫌犯罪时如何处理。但是,从文意和规定精神来看,已经立案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实有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的“已经立案审理的案件”当然应该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因为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必然是经过立案审理的)。实践当中,如果法院发现涉及的刑事犯罪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的话,通常采取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该文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如果刑事犯罪认定的事实可能导致民事判决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发生改变,理论上讲,应当等到刑事程序终结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当然如果刑事和民事认定一致,就没有必要进行纠正。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在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认为民事判决涉嫌犯罪,有权立案侦查,并不违法。
裁判要旨
一、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
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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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08年7月21日,中轻公司(委托人)与远大公司(受托人)就进口棕榈油一事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进口棕榈油数量2750吨(+/-2%),总金额3433127.5美元。
二、远大公司与中轻公司、华南油脂公司签订《油脂接卸储存三方协议》,约定:华南油脂公司为中轻公司认可的仓储单位,上述棕榈油的所有权始终归远大公司所有,华南油脂公司凭远大公司发出的书面传真指示放货。
三、远大公司在上述业务中主要与时任中轻公司贸易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部经理赵远征接洽。
四、2749.825吨棕榈油于2008年7月31日已经全部进入华南油脂公司油罐。远大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华南油脂公司出具棕榈油30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其后赵远征据此伪造了一份棕榈油243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出库通知单》,指示华南油脂公司将上述棕榈油移交给煮煮乐公司。
五、另案刑事判决认定:闵海军伙同赵远征,私自以中轻公司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棕榈油合同,并采取伪造远大公司提货单据的手段,使煮煮乐公司在没有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骗取远大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棕榈油2392吨,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1476万元。赵远征因犯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决继续追缴煮煮乐公司、闵海军、赵远征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截至本案一审庭审时,远大公司收到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发还案款人民币1098042元。
六、远大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请求:中轻公司给付拖欠货款、代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二中院判决:中轻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4060169元及违约金,支付代理费164072.11元。
七、中轻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中轻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远大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作出了法律途径的追偿,若再要求中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远大公司就可得到刑事、民事双重补偿。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首先,中轻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第一,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代理协议在效力上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中轻公司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该合同应认定有效。第二,赵远征在与远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代理中轻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身份和权限,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远大公司也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刑事案件认定损失的标准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民事判决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再次,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本案中,认定远大公司的损失时应扣减已追回的赃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当做好对管理人员权责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管理,不相容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不应当将关键权限集中授权给一人。本案中法院认定赵远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之一是:案涉《代理协议》是赵远征利用合法贸易合同夹带该协议偷盖的真实的中轻公司6号合同专用章。远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亦对中轻公司经营地以及相关证照进行了考察、验证。在办理涉案棕榈油进出口许可证时,远大公司申报过程中使用的是中轻公司电子密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文件,并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远大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系中轻公司,相信赵远征是代表中轻公司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二、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进行追赃,并不必然成为民事免责的理由,此时人民法院仍可作出与刑事判决认定损失相重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为了避免双重受偿,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受偿对象进行明确与协调。需关注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事实与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重合的,应驳回出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该情形下出借人可诉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在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由远大公司另诉以及认定远大公司的实际损失为1406万元是否正确问题。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因此,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中轻公司基于《代理协议》而提出的诉请,认定远大公司的损失为远大公司开立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扣减追回的赃款、中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的数额,并无不当。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中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赵远征在与远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代理中轻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身份和权限,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中远公司以《代理协议》有效,中远公司已完全履行《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中轻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诉求中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代理协议》有效、中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二)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一二审法院未明确该事项虽存在不当,但该不当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结果。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在一个民事案件当中,同一个律师代理两个以上的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是审查两个被告之间利益是否有直接的冲突来建议和决定是否同意同时代理两个被告。比如本律师曾经参与过的诉讼案件当中,对方律师同时代理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为被告),法院向代理律师释明,该代理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最后当事人变更了代理律师。
问题很好,我是中年创业联盟,选择回答。
欠不同银行的钱被起诉,案件会合并处理不?如果不是同一银行或案件,案件不会被合并处理。
因为如下原因。
一,不同银行属于不同的诉讼主体,虽然起诉的都是同一个人,但是是独立的各种诉讼。
二,就银行内部而言,信用卡和贷款分属两个部门,并且所欠信用卡和贷款违约的时间也不一样,所以案件不会合并处理。
三,签约地不同,即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同。如果案件归属法院不同,那么民事诉讼案件就不会合并处理。
就回答这些,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感谢阅读,我是中年创业联盟,如果有更好的答案请在评论区留言。
‘’检察机关可以撤销两年前所作‘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决定提起公诉。‘’
依我之见:两年后找到定罪的‘’关健证据‘’后,该刑事案件已经由原来‘’存疑‘’而变为‘’不疑‘’,检察机关应对该刑事案件恢复审查起诉程序,而只要经再次审查起诉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并符合起诉条件的话,检察机关应依法撤销两年前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精神:两年前检察机关就该案件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根据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即达到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完全排除的要求才能依法提起公诉,而当初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认办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并经依法两次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的罪名缺乏关健证据,或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或不能证明该犯罪后果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或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犯罪构成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等等,总之涉嫌犯罪的‘’关健证据‘’缺乏,或不能确实,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既然该不起诉决定是‘’存疑‘’,即存在疑问,这种疑问是客观存在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而另有其人所为,只是现有的刑侦手段和办法基于客观不能的情况下,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查办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规定,而规定对于该类的刑事案件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待今后新的关健证据的出现丶找到丶疑点排除,一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时,检察机关有权撤销两年前就该案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而恢复审查起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检察机关就刑事案件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除‘’法定不起诉‘’,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不认为是犯罪,或依法不以犯罪论处的刑事案件所作不起诉决定,依法终结刑事诉讼外,对于下列两种不起诉决定,经上级检察机关复核是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而重新提起公诉的:
A,酌定不起诉,又称为微罪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犯罪,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受害人或公安机关有权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应当进行该不起诉决定的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指示下级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B,存疑不起诉,如果受害人或公安机关不服检察院所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亦可以按上述(A)程序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复核,上一级检察院亦可照上述程序办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一一
“民事案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这里的“民事案件”应该是在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其案件己经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庭才会依法裁定“因案件涉嫌犯罪需依法当事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中止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现实民事诉讼中常见有那些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可能以涉嫌刑事犯罪而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一般来说常见的有民间借贷中涉犯罪案件丶虚假诉讼案件丶非法集资案等等,以民间借贷类案为例,其中包含的可能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比较多,比如因“开设赌场罪”放水形成的所谓“借款纠纷”案丶因“套路贷”形成的所谓借款纠纷的诈骗罪案丶或因抓住受害人隐私相要挟受害人形成的所谓“欠款”的敲诈勒索罪案丶因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发卡银行的信用额度达五万元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而银行仅以“普通欠款”违法向法院民事起诉……等等。
上述案件,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民事诉讼己经涉嫌犯罪,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监查机关丶人民检察院丶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依法裁定后按规定全案移送上述三机关之一的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移送上述三机关之一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上述有权管辖机关的,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受理而不得推诿,“该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审查是否有涉嫌的犯罪事实,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存在丶不予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并将全案退回人民法院继续民事诉讼并依法由人民法律按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中止”“终结”都是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不能乱用,特别是在你问的关于诉讼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终结”两种法定情形,没有“终止”的说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说的“终止”指的是终结或中止两种法定情形。
你的问题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况下,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关于规范这个问题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两份已经失效,还有两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六、七、八条。
一、先说能否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结果,那么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这时候就是终结了民事审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虽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只是暂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结果了,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然后处裁判。
二、再说能否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说明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属于民事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刑事虽然立案,但仍然是一个待定的事实,不能用一个待定的刑事事实去否定一个既定的民事事实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终结民事执行,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进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出来,能够证明民事判决确实错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不能直接终结或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拿着刑事判决去申请民事再审或者提执行异议,等民事再审立案或者执行异议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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