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成都65岁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我们申请的强制执行什么时候过期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我们申请的强制执行什么时候过期的知识,包括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多长时间到期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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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被执行期限
  2. 法院判决赔偿,执行两年后就无效了吗
  3. 一审判决双方都不上诉,强制执行从什么时候开始
  4. 执行中发现案件超期如何处理
  5. 法院判决书2年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告知已过期怎么办
  6. 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多长时间到期
  7. 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为执行有效期过期后判决是否还有效

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被执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一般的期限为两年,但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受此期限限制。若失信被执行人出现法定之情节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将执行期限延长一到三年。另外,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法院审查,失信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出了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失信信息的删除

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信息库之后,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者及时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的,可以提前要求执行法院删除其失信信息。当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删除失信信息。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没有纳入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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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赔偿,执行两年后就无效了吗

判决生效后除非因法定事由撤销是不失效的。但是,判处赔偿的,被告人不自动履行,附带民事原告人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期不申请,就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就不能再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双方都不上诉,强制执行从什么时候开始

强制执行并不是说你拿到法院判决书之后,超过判决书当中的履行期对方还没还款法院自动开始强制执行的。而是需要你到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有个前提就是判决书生效(一般判决在15日后生效)后才可以申请。

所以我们在判决下发后也不要过于高兴因为还有一个上诉期,在这期间对方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一般为15天),过了上诉期对方还未上诉那么判决就生效了,就算对方再有异议也可执行判决。我们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在强制执行期间我们最好提供自己所知的对方所有的财产线索,减少执行法官办案的难度,这样可以更快的拿回我们的钱。

执行中发现案件超期如何处理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书2年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告知已过期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不过,如果在两年内曾经向债务人索取过债务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多长时间到期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为执行有效期过期后判决是否还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是执行有效期,如果两年内权利人不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逾期后当事人再申请执行,法院会受理,但是一旦被执行人提出逾期的抗辩,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有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两年执行期的起算。

两年执行期的开始,应当是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

一审判决做出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在送达后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

二审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予生效。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应当由主审法官开具生效证明,以此为据到一审法院执行局或者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第二个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期内没有执结,当事人的权利是否灭失?

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立案后,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六个月没有执结,一般情况下执行局会要求申请人办理终止本次执行手续。办理终本手续后,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暂停,今后执行局还要定期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权利人也可以主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有所发现,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只要被执行人不死亡,申请人不主动放弃,申请人的权利是终生的,被申请人的义务也是终生的。所以当事人不必担心短时间内不能执行到位案子会“过期”失效。

关于我们申请的强制执行什么时候过期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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