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面积1赔几(宁波拆迁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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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面积1赔几(宁波拆迁赔多少)

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宁波市公布了老三区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已出台,新规定最大的变动,是增加了两种新的补偿安置方式。

宁波市原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按2004年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

这意味着宁波市区居民将有四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

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意思是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当天的房产市场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而确定。

同时,考虑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与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有时间差距,而房价仍在上升,因此最后拆迁户所得的拆迁补偿金将会增加一定比例,目前已确定2004年的增加比例为25%。

按直接安置结算价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这种方式的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房和调产安置住宅房的各方面评估以结算差价,如果被拆迁的是私有成套住宅,住户还可以享受成套房补贴费,该补贴费以评估金额的20%计。

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

新的拆迁补偿规定对原有的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一类地段为5050元/平米,二类地段为4850元/平米,三类地段为4500元/平米,四类地段为4200元/平米。五类地段为4100元/平米。

由于拆迁安置方式增加到了四种,补偿标准也都不一样,因此,专家建议,拆迁户拆迁前可以先从评估机构拿上各种补偿方式的评估报告,然后据此认真选择,看哪种方式更为合算

法律依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拆迁最低怎么补偿多少一平方

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3、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4、浙江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四十二条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5、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6、湖南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八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附件2:《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7、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四、做好征收补偿:“(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四十条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8、辽宁省《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货币补偿法(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9、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10、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法》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第三十四条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11、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12、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法》第四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符合《实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14、江西省《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法。15、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三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18、深圳市《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关于宁波市房屋拆迁困难补助

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临时过渡补贴费和搬家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如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计算。

二、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应符合《条例》、《细则》安置计户规定,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县(市)区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补偿标准,仍然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金额可按上述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被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五条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拆迁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评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当年房屋拆迁实施前公布。

第六条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低于《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低限标准面积的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拆迁估价时点四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四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我市贯彻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也可按被拆迁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使用面积的认定、计算规则和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率由市房产管理局规定。

第九条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住宅用房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测定公布,测定市场价格时如缺少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评估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各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拆迁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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