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94号公告(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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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94号公告(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函(2014)38号是关于那方面的文件

永政函〔2014〕38号是《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原文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永政函〔2014〕38号2014年3月12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协调办公室及所在曲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签约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4年3月30日─2014年9月30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10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拆协调办公室、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二)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签订补偿协议(3个月);(四)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五)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六)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七)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八)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九)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一)征收依据。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被征地拆迁农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和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给予补助。征收营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补助。

(2)按照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45平方/人×2666元/平方)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3)社保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由安置对象自行办理社保。

2、选择房屋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设安置房安置。按照每人20.4平方米(12米长*1.7米宽)的门面和102平方米住房,多层按450元/平方米、小高层按650元/平方米对拆迁安置户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装饰、统一安置”。被征收人住宅为多层若选择小高层安置,则安置房要增加200元/㎡结构差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楼层差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6+1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小高层泛指12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3)被征收人没有凑成整个门面的,允许被征收人按河东路网公司安置户同样的政策购买部分面积以凑足整个门面数。同时,考虑到征收人今后的生计问题,小区要建设市场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过渡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参照永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奖励。

1、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以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为基数,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奖励20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

2、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

(二)选房顺序。签订征收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三)安置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就近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除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外,再按符合换房条件的实际征收面积和调换房的大约建筑成本价600元∕㎡标准计提建设资金存入被征收人户头,其资金实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三控”,然后根据小区调换房建设的进度逐步解控。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应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自2012年11月28日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现公示期限已过。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规定,市房产局于2013年1月25日在潇湘技师学院办公楼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被征收人代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代表共22人参加了会议,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共提出了10条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4条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第6页第九条(一)“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被征收人以生产经营、生活距离曲河花园安置小区较远,要求政府在本村(小岭村)建安置小区。

 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与市委、市政府要求节约、高效建设覆盖周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味的大型安置小区精神相违悖。因此,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方案第4页第(二)(3)“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一项失业保障政策。

意见采纳情况:该意见的提高标准和增加一项失业保险补助与永政发〔2012〕11号精神不符,不予采纳。

三、被征收人要求独生子女在安置人口中应享受优惠政策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缺乏政策依据,不予采纳。

四、被征收人要求评估结果公开,补偿价格公开。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政策依据,予以采纳。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4、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5、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6、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8、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9、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0、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1

1、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1

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1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1

4、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1

5、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1

6、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1

7、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1

8、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1

9、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五、其他

1、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地方都开始扩建。虽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但同时也消耗许多的土地资源。这时候往往可能需要进行征地了,拆迁征地本来就是是常有的事,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各地都有一定的规范。那么作为一个永州市人民,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将详情介绍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一、永州市征收补偿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城区中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跨县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零陵区人民政府为所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监管工作,指导各县、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零陵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作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设相应实施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中心城区委托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并对其委托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征收程序1、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2、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报审核。3、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5、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新房市场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重置价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6、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7、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作补偿决定。8、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10、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11、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住宅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住宅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按征收建筑面积“征1换1”。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作产权调换,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2)补助①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面积后总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保障面积50m2(含50m2,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无偿补足50m2。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②装修补助。按被征收面积500元/m2标准给予新房装修补助。③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1200元/月,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④搬迁补助。搬迁补助15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助。⑤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回迁交房之日起三年内每户补助120元/月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3)奖励①配合征收奖。a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1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及10%的房屋面积。②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同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4)房屋调换办法①安置房建设位置和户型面积。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给被征收人调换。将军岭片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地点位于南平路与零陵南路交汇处东南角,文昌阁片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地点位于零陵北路与耐火材料厂区铁路交汇处东北角。安置房户型依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户型建筑面积在80-160m2之间。②调换房补差办法。调换房屋面积不足产权调换及补助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调换房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及补助面积在20_以内(含20_)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面积在20_以外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调换房以第八层为标准层,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_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标准层房屋计算)。③房屋调换程序:a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型。确定选房顺序。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C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差价。2、住宅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均按产权调换相关标准给予补偿。(2)补助①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补偿费的20%给与补助。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1200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6个月。③搬迁补助参照产权置换相关标准执行。(3)奖励①配合征收奖。a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1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②征收工作连带奖。征收工作连带奖参照产权调换相关标准执行。3、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外不享受上述其它补助和奖励。四、非住宅私房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非住宅私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需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当的房屋按等面积等价值调换,调换房是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调换房价值均按交房时周边类似新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可在征收人管辖的工业园区规划相应的场地供被征收人等面积等价值调换。房屋调换后双方结清调换差价。2、仓储、办公、教学、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助。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采用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三个月,采取过渡安置调换的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有关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如果有更多关于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可以向当地政府去了解详情。对于永州市征地的补偿一直是比较争议的问题,被征地的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得到多的利益和补偿,相关部门更是希望花费较少的费用就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大家运用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防止矛盾的产生。

仁湾镇横冲村横冲组的征地情况

永政函〔2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潇湘水电站补办库区淹没用地手续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土地15.703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零陵南路建设项目匹配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东靠7131厂铁路专线;南至仁湾路;西至正在建设中的零陵南路;北至四0九队围墙。(具体位置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面积15.7038公顷。其中水田15.4038公顷,旱土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办发[2009]43号)和《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永政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3]9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以实际地上附属物及青苗数量计算补偿金额。

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办法》(永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抢种、抢建的青苗及构(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12年永州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补充回答:

第九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补充回答: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补充回答: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补偿价格

(元)

主要特征

钢混

结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补充回答: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80

4

无油烟灶

600

5

高档防盗门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600

7

简单防盗门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备注

挡土墙护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水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附件5

粪池补偿标准

结构

土涵

三砂

砖砌、粉水泥

价格

25元/m3

40元/m3

60元/m3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家费

4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30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件7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坟

坟墓

骨灰盒(坛)

土坟

三合土(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300

500

300

600

400

1000

600

说明:

1、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7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100%。

3、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补充回答:

附件8

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文 号:湘政函〔2009〕123号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09-06-08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永州批复所属主题:法制所属题裁:省政府文件签署日期:2009-06-0800:00:00统一登记号:HNPR—2009—00023信息时效性:2014-06-0800:00: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94号公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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