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六大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餍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法律上,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一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注解?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2076)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二、政治权利和自由(661)(一)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200)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二)政治权利的保障(145)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三)政治权利的内容(331)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①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影响。集会和结社也不同,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②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③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立法的目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时间、行为的规范;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三、监督权(789)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一)批评、建议权(251)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二)控告、检举权(356)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三)申诉权(194)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四)取得国家赔偿权(248)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四、宗教信仰自由(286)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质是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相对立的。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①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②宗教信仰属于实现范畴的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干涉。③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国际间的交往,都有重要意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国家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宗教教义是相对立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五、人身自由(649)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8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172)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165)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38)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326)(一)社会经济权利(518)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保障的一项内容始于1919年的魏玛宪法。1、公民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3、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有休息和修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矗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4、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主要有生育保障权、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构成。(二)文化教育权利(264)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它包括公民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在我国,受教育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七、特定主体的权利(251)(一)保障妇女的权利(146)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139)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139)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华侨是指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保护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以外交保护为主。对归侨、侨眷权利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是怎么回事?
上海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等,考公务员会涉及到的,最好买一本《公共基础知识》看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考你的知识面。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要素。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涵义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1
四.法律的历史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分类,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和假释,时效。
七.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四.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经济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管,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纠纷解决途径。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四.劳动法:基本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九部分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中涉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程序。
《综合管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公共行政管理
一.公共行政的概述:公共行政的涵义,主体,客体。
二.行政职能:政府职能的涵义和地位,政府职能的发展,政府职能体系,政府职能转变。
三.行政组织和行政体制:行政组织的涵义和特征,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行政组织体制、行政组织的理论、行政机构改革。
四.行政领导:行政领导的涵义,行政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职责,行政领导和管理理论,行政领导体制,行政领导的方式,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结构。
五.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涵义,特征和功能,公共政策的类型,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的评估,公共政策的终结。
六.行政执行:行政执行的涵义,行政执行的原则,行政沟通的涵义,行政沟通的类型与模式,行政协调的涵义,行政协调的类型,行政协调的方式,行政控制的概念,行政控制的方式,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系统的外部和内部监督体系。
七.人事行政:人事行政的涵义,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八、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涵义,公共预算的涵义,公共预算管理的基本模式,公共预算的过程,税收管理的涵义和特点,政府收费管理的涵义和形式,公共支出的类型,我国公共财政的体制。
九.行政文化和行政伦理:行政文化的涵义,行政文化的构成,行政文化的功能,行政伦理的涵义,行政伦理的构成,行政伦理的规范。
十.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涵义和特征,行政效率测评的要素,行政效率测评的原则和方法,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
第二部分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涵义,行政主体的范围。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的种类,行政立法的权限,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的效力。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确认的涵义,行政确认的形式和内容。
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强制的种类。
七.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的涵义,行政征收的种类,行政补偿的涵义,行政补偿的性质,行政裁决的涵义,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指导的涵义,行政合同的涵义,行政事实行为的涵义及种类。
八.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涵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九.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涵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
十.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涵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程序。
十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审理。
第三部分综合管理实务
一.秘书理论与实务概述:秘书的涵义和特征,秘书工作的内容、性质和作用。
二.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工作机构的性质,秘书工作机构的设置,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部门和人员的管理。
三.秘书的社会活动与人际关系:秘书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地位,秘书的角色意识,秘书人际关系的内容、方式与准则,秘书的公关礼仪。
四.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管理,公文管理,督查工作,保密工作。
五.信息与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信息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调查研究的内容,类型与方法,调查研究的程序和步骤。
六.会议管理:会议的涵义和要素,会议的类型,会议的程序,会议的控制与管理。
七.信访工作:信访的基本职能,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法,信访工作制度。
八.公文写作:公文的主题、结构、类型、格式、规则,公文主题的特点,公文结构的特点和形式,公文格式,行文规则。
九.行政机关公文的写作:命令,议案,决定,意见,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十.事务性文书写作:计划,记录,总结,调查报告,简报。
《经济管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产业组织
一.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基本类型,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的市场行为特征和市场效果分析,行业进入壁垒的概念和分类,行业退出壁垒的概念和分类,规模经济的概念及原因,范围经济的概念及原因,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观点,博弈论的基本概念,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
二.市场行为: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企业并购的形式与动因,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收益和成本,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
三.市场绩效:市场绩效的衡量方法,帕累托效率的概念,市场失灵的概念和原因,外部性的概念,公共物品的概念。
四.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手段,政府管制与放松管制,反垄断政策。
第二部分产业结构
一.产业成长与演进:产业分类方法,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产业结构变化的动因。
二.产业关联:产业关联的方式,投入产出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假设,中间需求与最终需求的概念,产业关联效应系数的经济涵义和分析,生产波及效果的分析。
三.产业结构政策:主导产业选择的基准及适用条件,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
第三部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一.基本概念与一般原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概念,工业化的含义与基本特征,发展水平的度量,内生增长理论的含义,二元结构的基本含义,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思想。
二.经济发展战略与策略:进口替代与出口促进战略,比较利益和要素禀赋的概念,关税的作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和消极影响,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WTO对中国产业发展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三.区域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增长极理论,梯度转移理论,点轴开发模式,区域发展的基本-非基本原理,产业布局的影响因素,区域分工的意义和形式,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内容。
四.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内涵和意义,产业生态学的基本思想,循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循环经济的实践。
第四部分城市经济与管理
一.城市化与城市体系:城市经济规模的概念,城市聚集经济的成因和作用,城市化的内涵和动力,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与基本形式,城镇体系的形成、特征与类型,中心城市的类别和作用。
二.城市经济管理问题:城市人口、就业、与土地利用的基本问题,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城市经济开发区的种类和作用,地方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政府失效的含义与寻租问题,提升政府能力的战略与途径。
三.城市财政与城市金融:城市财政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的经济效应,城市金融机构的种类及其在城市经济中的作用,城市金融市场的组成及其作用。
四.上海城市经济:上海市支柱产业概况,上海市工业产业的特点,上海市工业产业的调整和优化,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
《财务管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概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特点、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二.预算管理:定员定额,单位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管理。
三.资产和负债管理:资产的概念,各类基金,负债管理,应缴资金管理。
四.财务清算和财务报表:财务清算,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决算。
五.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的内容,效益评价体系。
第二部分公司财务管理
一.财务估价:货币时间价值,风险报酬,股票、债券的价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
三.筹资管理:资金需求预测,筹资方式的选择。
四.投资管理:投资项目评价,现金流量分析,固定资产投资。
五.流动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
六.股利政策:股利分配,股利政策。
七.财务分析:财务报表,财务比率分析,杜邦分析体系。
第三部分审计
一.基本概念:概念和种类,职能目标,职业规范与责任。
二.审计基本理论:审计证据,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审计计划、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及其测试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标与要素,了解与记录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测试,内部控制评价。
四.公司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主营业务收入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应付账款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的监盘,现金及银行存款审计,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四部分统计基础
一.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统计调查的组织方式,调查方案的设计,统计分组和变量数列,统计表和统计图。
二.概率和概率分布:概率的基本概念及运算,全概率公式和贝叶斯定理,离散型和连续型随机变量及其概率分布,三种常用的离散型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正态分布。
三.相对指标和指数:常用的相对指标,指数的分类和个体指数的编制,总指数的编制方法,综合指数法和平均指数法,我国物价指数的编制和应用,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抽样和抽样分布:抽样的概念和特点,随机抽样设计的方式,样本平均数的抽样分布。分布和F分布。
《信息管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基础
一.计算机硬件系统:计算机系统的组成,硬件的功能,计算机的分类。
二.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分类,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WINDOWS操作系统。
三.计算机网络:OSI、TCP/IP、IEEE802等标准,ARP、UDP、FTP、SMTP、HTTP等协议,协议功能和基础知识。
四.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以太网、ATM网、VLAN、VPN、ADSL、ISDL等知识,上网查询访问方法,收发邮件方法,网络信息下载上传的方法,网络信息共享方法。
第二部分数据库管理与网站管理
一.数据库技术:数据库概念,数据库特征,数据库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SQL基本知识。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调制解调器、集线器、交换器、路由器等设备的原理、特征、功能和选型。
三.综合布线和局域网构建:布线子系统,IP地址和子网掩码等知识,网络规划基础技能,域名系统基础知识和域名配置,操作系统的网络配置。
四.网站管理:网站的规划,网站的维护,网站托管,网站的用户管理,网页制作。
第三部分信息法规与信息安全
一.信息法规:信息化法律概念,信息传输与网络相关法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二.信息化安全技术:主机安全管理,网络加密技术,防火墙,内外网隔离,网络安全域隔离,应用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技术。
三.信息化安全:信息化的安全威胁,信息化安全的实施。
四.信息化安全管理:信息化安全风险与评估,信息化安全管理的内容。信息化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与电子政务
一.信息管理概念:信息与信息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整体构架,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
二.信息化规划:信息化规划概念,信息化规划过程,信息化规划方法,信息化规划与可行性研究。
三.信息管理项目:信息化项目概念,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信息化项目管理的五个主要领域(界定、组织、质量、进度、费用),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
四.电子政务:电子政务的基本概念,公文的自动化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及实现技术,政务公开的规划与实施。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补充了自然人主体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完善了监护制度
民法基本原则以及适用民法的规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方面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也受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
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搜狗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
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其适用范围,也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对什么人、什么案件适用,在什么区域、什么时间适用。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也适用于这些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等。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以下: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权利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争议。如买卖、租赁、合同、侵犯财产权、借贷、离婚案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案件。
2、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4、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如选举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