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故事一百字以上,犯罪案件故事一百字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案件故事一百字以上,犯罪案件故事一百字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有没有高智商犯罪的案例?请举几个例子

1.双胞胎钻石盗窃悬案

2009年2月25日,3个蒙面劫匪闯入欧洲第二大的百货公司,位于德国柏林的卡迪威百货

公司。他们沿着绳梯进入,躲过了所有的报警器,偷走了价值数百万欧元的珠宝。但是他们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在现场留下了一只手套。

警方在手套上找到了嫌犯的DNA,按理说有DNA就能直接结案了,事情的发展也还不错,直到警察发现,这个DNA指向了两个人,一对双胞胎。根据德国的法律,每个人必须都需要被单独定罪,而这个DNA指向两个人。

所以,双胞胎兄弟哈桑和阿巴斯很快便被无罪释放了,尽管他们很有可能都参与了这起犯罪。而由于德国法律规定,被裁定无罪的嫌犯名字不得对外公布,所以这对“O兄弟”的真实身份也成了一个谜。

2.DBCooper劫机案

D.B.库珀(DB

Cooper)绝对是全世界最知名的逃犯。1971年11月24日,在一架从波特兰飞往华盛顿的航班上,一名乘客突然递给空乘一张纸条,上面写道:“我的手提包里有一枚炸弹。如果必要的话,我会用到它的。这架飞机已经被我劫持了。”

随后,库珀要求了以20美元面额支付的20万美元赎金以及2个降落伞。当赎金支付后,库珀打开波音727飞机的尾部舱门,跳了下去。虽然有6000美元的赎金随后被发现,但没有人知道库珀去了哪里。

3.日本东京银行3亿元大劫案

1968年12月10日,日本东京银行一辆运有约3亿日元(约合81.7万美元)的运钞车在东京街头被一辆警用摩托车拦下。车上下来一位身穿制服的警察,他对押运员说:“根据情报,车上有炸弹!”

由于此前曾经被炸弹威胁恐吓过,4名银行职员立刻乖乖下车,让这位警察趴到车子下面检查。突然,车底突然冒出烟雾和火焰,几名银行职员立刻吓得四处逃窜。其实,这名警察是假冒的,所谓的“炸弹”也是假的。

在职员逃跑后,这名假警察立刻拿着钱箱逃跑。随后,日本警方进行了超大规模的搜索,甚至还有嫌疑人因为被诬陷而自杀,但真凶和钱款始终没有被追回。时至如今,尽管此案的追诉期早已过去,但仍然没有人站出来声称对此负责。

4.安特卫普钻石劫案

位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钻石交易中心是欧洲最大的钻石交易中心,当然也有最完善的安保措施。它的金库位于地下二层,密码锁的密码有1亿种组合,另外还有热能探测器、雷达、红外线和磁感应震动监测仪等高科技防盗措施。中心甚至还有一个私人保安部队。

不过对于莱昂纳多•诺塔巴托罗来说,这都不是问题。他以钻石商人的身份,在中心潜伏许久。在2003年2月15日,他和同伙进入地下金库,打开了160个保险箱中的123个,逃之夭夭。

尽管诺塔巴托罗最终被捕且被判10年,但人们仍然怀疑,他是怎么打开那123个有独立密码的保险箱的。在和《连线》杂志的采访中,诺塔巴托罗声称,自己受到钻石商人的指示,策划了这次案件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5.第一国家银行劫案。

1977年10月7日,位于芝加哥的第一国家银行准点下班,一名银行工作员将400万美元的现金放进钱箱,并且存进了银行的金库。金库有重兵把守,巨大的铁门本来也可以将一切坏人拒之门外。

不过当银行职员再次打开钱箱时,钱没了,不过不是全没了,在清点后,银行发现其中的100万美元,也就是重达80磅的现金凭空消失。FBI在调查后发现,现场根本没有强行入侵的痕迹。

1981年,警方在一次缉毒行动中发现了属于本次失窃的钞票,但在那时,离追诉期结束仅仅还有1年时间。所以至今,此案仍然尚未告破。

扩展资料: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智能化的特征。调查显示,在我国被揭发的高技术犯罪以每年40%的速度逐年递增,网络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也使得欺诈、盗窃罪犯瞄准的目标正从企业、政府机关移向普通百姓,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警惕。

除了日渐增多的网上诈骗案外,网上销售违法商品的网站也为数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销售毒品、麻药以及各种黄色音像制品等。信息革命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造就了一批全新的高智商罪犯。

参考资料:高智商犯罪-百度百科

作为刑警,你都经历过或者听到过哪些特别的犯罪案例?

作为刑警,一辈子总能经历或者听到不少特别的犯罪案例,这些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为我们提供了这些极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的案例,下面让我来介绍一下其中一些特别的案子。

一、打架斗殴

在各种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这类罪行经常出现于青少年群体中,但这次故事的主角并不是打架斗殴的其中一方,而是一位看戏者。有一位品学兼优的同学,因为好奇隔壁班同学和其他学校的人打架,放学之后并没有回家而是跟随隔壁班同学去了犯罪现场,结果打架斗殴时,由于双方过于激动,最终打架的几个人中,一死一伤,以为自己只是来看戏的同学,最后因为变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受到了刑事处罚,大好前途就此葬送在自己手中。这种案例着实令人惋惜且痛心,也告诫了我们,青少年必须遵守法律。

二、朋友圈代购惹祸上身

我们时常能够在朋友圈刷到他人卖货,而一位妙龄女士,因自己比较喜欢美瞳,就开始做美瞳代购,很多女孩子都很喜欢戴美瞳,这位女士的生意也就越做越好,然而来自其他人的举报电话,让这位女士受到了刑事处罚,原来美瞳属于国家三类医疗管控产品,私人没有许可证不能够随便售卖,最终这位女士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朋友圈代购有风险,无论是购买还是售卖都必须谨慎。

三、帮忙带东西却成共犯

小刘去外地旅游,有位亲戚让他帮忙带一些东西回来,想着亲戚并不会坑自己,小刘就爽快答应下来,没想到在经过机场安检的时候,小刘被警察拦了下来,原来亲戚让小刘带的包裹里装有许多国外的违禁品,这些违禁品数额较大,直接构成了刑事案件,好心却惹祸上身的小刘最终吃了苦头,受到了刑事处罚。

关于这些案件,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违法犯罪的例子

违法犯罪的类型很多,例子也形形色色,下面给你简单列举一下:

先明确一点,违法不等于犯罪;

违法的,比如:劳动合同一年期限,单位规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是违法行为;

犯罪的,比如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中饱私囊。例如:著名景区甘肃省嘉峪关所在的关城文物管理所5名女职工4年内贪污门票款1070余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宣判: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和6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说说世界上著名的几件犯罪案件(越多越好)?

辛普森杀妻案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案发: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逮捕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审理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判决前后,不同的美国人态度的对立更令人吃惊。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的黑人则认为无罪。宣判后的调查依然与此类似。就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这与美国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较接近),5%的人不确定。美国广播公司(ABC)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的黑人表示赞同。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判决后ABC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的白人和49%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宣判后另一项调查也表明,70%的白人和18%的黑人仍认为被告有罪。24%的白人和64%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事实上,美国的多数白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与刑事判决大相径庭的民事判决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月5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尽管辛普森的律师表示他可能无力支付这笔巨款,他将因此而欠下930万美元的债务。但原告认为辛普森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仅从出售他的名字、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就可达300万美元。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而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根深蒂固的种族对立当然,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仍在美国黑白种族之间那种根深蒂固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估计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通过此案所反映出来的美国人心理颇发人深思。林肯总统通过内战在全美国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已一百多年,黑人和白人在公立学校一起上课也有40多年,黑人同样获得了选举权、参政权等各种宪法权利。但历史和传统习惯实在是一个十分沉重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如此。此案宣判以后,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隔膜可能会渐渐淡化,但却永远无法根除。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50?

案例二

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据悉,犯罪人肖某为衡阳县城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9年前因父母离异寄宿在姑姑家,但平时对姑姑管教甚严产生抵触情绪。

推荐理由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年仅12岁的作案人所体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案例三

14岁少女与男友杀人抛尸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市一名约14岁的少女王某和她25岁的男友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在男友控制司机以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侧身朝司机臀部、腹部连续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司机丧命。在其男友独自把尸体拖向岸边抛入河中后,两人行至安丰营附近弃车逃离。几日后,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归案。

推荐理由

该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王某在结交其男友段某后受到不良影响,两人合谋做出违法犯罪之举,体现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交友观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案例四

17岁少年14天连害九命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短短十四天内,贵州安顺市17岁的少年白中杰与其在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短短14天内,白中杰共参与抢劫2次,抢劫财物70248元,致死9人,且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裁判结果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白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推荐理由

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沉迷是此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白中杰与其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不满足于网络上的暴力,在急需上网资金的利益驱使下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此案敲响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网络的警钟,只有树立正确的上网意识,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网络的危害,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五

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蕾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身亡。事后李蕾撒谎脱罪样子的真诚,逻辑清晰,甚至还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属。据悉,李蕾曾因车祸头部受伤,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据同学介绍,其事发前两三天就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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