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避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避税有利,因此,要求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什么是消费税
1、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7-07-17生效日期:1987-07-17发布部门:财政部。
2、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节税技巧
消费税的节税技巧
现在我国的消费税税收是多少?是怎么节税的?有哪些技巧呢?
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你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需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对消费税最初的筹划就是: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你进不进这个“特区”。进,你就要缴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合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
消费税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两种手段外,还有比较分析,“择优录取”的决策选择。我们分别案例介绍如下:
案例1: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案例2:通过企业合并,减轻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节约消费税。这也是针对消费税的一个有效的节税筹划技巧。
某地区有甲乙两家大型酒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税率。乙酒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税率。甲酒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价值20000万元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乙酒厂由于缺少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酒厂共欠甲酒厂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乙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甲酒厂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对乙酒厂实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不大。由于合并前,乙酒厂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交纳营业税,其他各项开支又比较小,因此甲酒厂的支出不会太大。
(2)并购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酒厂向乙酒厂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交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000×20%=4000(万元)
而这笔税款在合并后,甲乙两个企业变成一个企业,两个企业的交易活动变成内部两个部门的半成品传递活动,就不用马上缴纳(当然,并不是真的不用缴纳,而是向后面的销售环节转移了)。这样,甲酒厂就通过合并,延缓了部分税款的交纳,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3)乙酒厂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厂合并乙酒厂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经过转向后,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会大大减轻。
以每年的药酒销售额为2亿元计算,则合并后甲酒厂应交的消费税是:
20000×10%=2000(万元)
而合并前,甲酒厂同样数量的销售额应该交纳消费税为4000万元,两者相差2000万元。而这2000万元就是节约的消费税税金。
案例3:选择税负最轻的加工方式,减轻消费税
“择优录取”就是选择不同的方式,获取最大的利益。
甲卷烟厂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要加工成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自己继续加工成香烟。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向乙厂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按国家规定,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00+75)÷(1-30%)=250(万元)
甲厂在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250×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交纳消费税为:
700×45%(全部应交纳的)-75(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的)=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75(加工环节消费税)-95(继续加工成本费用)-240(消费税)]×(1-25%)=115×75%=8625(万元)
方案二:委托乙厂把烟叶加工成香烟,收回直接对外销售。
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100万元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其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00+170)÷(1-45%)×45%=220.91(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必再交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220.91(消费税)]×(1-25%)=156.82(万元)
方案三:甲厂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甲厂将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700×45%=315(万元)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315(消费税)]×(1-25%)=86.25(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关生产要素相同的条件下,方案一(委托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较小,税负也最重;方案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的利润较大,税负也最低。在相同的纳税环境中,我们应该选择方案二,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消费税的最高税率为45%,属于重税。但只要我们掌握了政策和节税技巧,消费税的节税筹划同样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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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减免税
消费税减免税
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一)汽车消费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热电厂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
(2000年6月7日财税字[2000]26号)
(二)出口应税消费税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规定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3)下列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①卷烟;
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
④来料加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规定免税的消费品不办理退税。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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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5日联合颁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共计二十五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与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 1吨=962升
(二)啤酒1吨=988升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