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多份遗嘱哪个有效
《民法典》规定存在多份遗嘱,若是遗嘱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若是不冲突的,每一份遗嘱都是有效力的。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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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
多份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如果没有公证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法律分析】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为,_______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你觉得到底哪份说了算?
老人为子女立下遗嘱,不得不说是一个开明且明智的做法,立遗嘱可以规避很多家庭遗产纠纷,但生活中却有很多家庭因为遗嘱的规范、效力问题闹上了法庭,那么规范的遗嘱到底该怎么立?这么多种的遗嘱形式哪种法律效力最高?请看李律解答:
一、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五年前,张爷爷的老伴瘫痪在床,他们的三个儿女轮流照顾母亲,直到母亲去世。张爷爷为了替儿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所有遗产三个儿女均分。然而老伴去世的这两年,张爷爷的儿子很少来看望他,虽然每月儿子都给他生活费,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儿子也找借口推辞不愿伺候。张爷爷很寒心,总是念叨要重新立遗嘱,不再把遗产留给儿子。前不久,张爷爷在医院突然去世,而他最终对遗产的留言儿子并不承认。他的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李律解析
张爷爷在遗嘱公证后的这两年多时间里儿子对待他的态度变化让他也有了改变遗嘱的想法,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过张爷爷应该在想清楚后到公证处变更或撤销公证的遗嘱,如果只是嘴上说说气话,其实并没有真正改变这份遗嘱,因此他所公证过的遗嘱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二、打印出来的遗嘱
谢女士的丈夫朱某一年前查出患有肺癌,并已是晚期,确诊后朱某想到了留遗嘱,便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称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均留给谢女士和儿子,末尾留下了他的名字。然而在朱某去世后谢女士将遗嘱拿到公婆面前却没有得到公婆的认可,公婆认为打印的字并非儿子的亲笔字迹,他们仍然要和谢女士争夺儿子的遗产。
李律解析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的遗嘱的效力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此分析,朱某的遗嘱具有其亲笔签名确认,如果经过核实,朱某生前也并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该遗嘱应该被承认。
三、其它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另外,《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有多分遗嘱,以哪份为准
一对老夫妻去世后留下三份遗嘱,兄弟三人各以其中一份遗嘱为准,争夺房产,发生纠纷。两位老人于1986年1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三间瓦房给长子,于1991年3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此三间瓦房留给次子,最后的自书遗嘱又将这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
问题: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答: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个人财产,至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它可导致遗嘱继承的开始。真实合法的遗嘱的效力,即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写明的方式分配遗产,而不受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财产可能发生变化,如财产灭失;继承人可能发生变化,如继承人死亡;遗嘱人的感情可能发生变化,如遗嘱人愿将财产另给他人。基于这些原因,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表达新的意思。
遗嘱撤销的方法,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即便非公证遗嘱立在公证遗嘱之后,只要未经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若数份遗嘱均未经过公证程序,则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老夫妇将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的遗嘱是最后所立,所以应以此份遗嘱为准。
生前立了多分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①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 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③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④ 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产继承中,面对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案例:陈aa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1982年,陈aa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1999年,陈aa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aa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aa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aa的生活。陈aa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aa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2004年9月,陈aa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aa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按陈aa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aa的全部遗产,但最终法院认定,陈aa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aa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aa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本案中陈aa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法院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aa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aa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aa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案例:刘某某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ww,两儿女经常照顾刘某某的生活。刘某某于1998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1年,刘某某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某某,倒是刘ww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某某觉得刘ww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ww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某某也不理睬,见到刘ww更是怒目而视。2005年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某某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ww所有。刘某某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ww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某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ww继承。本案例中的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ww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将以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