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50岁能退休吗
应该不行,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为什么不行。

案例:王某,女,自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某酒店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人。2017年7月1日,王某与江苏XX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等。2018年5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王某单位也认可王某的工人身份即普通劳动者,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市人社局无权认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且市人社局依据的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得适用。对于王某的岗位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结合王某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多约定其岗位为律师,说明王某不仅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而且实际工作岗位亦为律师,故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该办法未明确“企业”性质,规定企业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2007年9月1日实施的《(16950998)\’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007年10月25日,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将王某的退休年龄认定为需年满55周岁,具有相关依据。
王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市人社局撤销对王某做出的不予批准退休的违法审批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王某基于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故其律师岗位也应当认定为技术岗位。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认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供的代理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这不应适用消法,这只适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调整。
虽然律师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但这种服务与提供商品、产品和社会服务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有区别的。即使视为社会化服务也有专业的法律规范,我认为用以上法律规范更准确和实用、适格。
怎样申请法律免费援助
一、公民只要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
1、残疾/未成年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交、缓交、免交,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可能判死刑的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外国人
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呢?
1、辖区居民可先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后,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和指派;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如何成立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暂停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业务活动,从中收取费用,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违反了律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法律分析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以公民代理形式进行职业代理的活动,如为个人利益违背当事人意愿拒绝调解,甚至出现“黑律师”、“假律师”和专为信访“老户”代理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有关部门就公民有偿代理诉讼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愿无偿帮助。这种代理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友,出于自愿,不收取报酬。二是出于工作任务。这种代理多由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三是出于营利目的。这种代理人员一般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报酬。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我国的律师队伍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更难以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上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当事人经济状况比较差,难以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市场局限性非常明显。因此,公民代理制度仍然是当前我国诉讼代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