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公司经营不善倒闭,资不抵债,需要用股东个人资产抵债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1)企业性质。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资产抵债。合伙企业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对自己出资的那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那么最多损失就是100万,不牵涉股东个人资产。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产出资,那么房产实际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需要用这些房产赔偿债务。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并不是主流,现在的企业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责任的意思,即只用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这样的设置,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企业家家庭隔离开来,让企业家能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2)债务条款。

即便企业是有限责任的,但债务条款的设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样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抵债。比如:

反担保。很多小企业为了拿到贷款,股东会将个人的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物,如果企业还不了贷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处置这类反担保物。

承诺。股东可以向借款结构承诺,如果发生违约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显然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企业家借的是高利贷,在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本息部分,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可以拒绝偿还。

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发生企业风险和家庭风险时,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从逆向思维角度来看,排除以下情形的,股东是不需要以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一、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看大家回答的都很专业,我来点白话文的

假设你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假设经营过程中没有为了避税而设置外帐,比如私人账户走公司账,一切经营合法,股东个人资产是不用抵债的,如果账目不清,就麻烦了

还有一个是银行贷款的时候,如果以私人名义签下了无限连带担保(现在很常见,要不然银行不放贷),可能也会动到股东个人资产的

一般情况下。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倒闭,股东不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

下面几种情况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

1,个人独资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

2,倒闭后销毁账本,拒不清算的。

3,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难以分清,人格混同的。

4,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在未出资或抽逃部分内承担责任。

5,个人对企业债务担保的……

公司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现代企业形式,现实中,公司常常把企业债务搞得一团糟,致使公司股东失去了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也丧失了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很遗憾的事。

希望创业风险比较大的公司,一定要做好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以小博大,必要时规避风险。

也希望公司合作对方,充分认识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考察公司资信,采取现金交易,或者要求担保等形式,有效规避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你不法办,法来绊你。愿知法守法,把商业风险降到最低。

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一般不需用股东个人资产抵债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公司破产、资不抵债,不需要股东用个人资产抵债。

需要用股东个人资产抵债的例外情况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未完全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有瑕疵以及未到出资期限,这个时候,需要用股东个人资产抵债。这个抵债,其实不是抵债,而是完成出资义务而已。最高额度不超过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质押或抵押。除非债权人,放弃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

3、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的财产严重混同。公司的财产难以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区分,或者区分严重困难,此时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用股东个人资产抵债。

上述说的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如果所谓的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是非企业法人,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么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经营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此时投资者叫经营者或者是合伙人,而不是公司法意义上股东。

现在创办公司不需要立刻实缴出资,所以很多人就把注册资金写的很高,这是有风险的。

比如张三和李四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就是最常用的公司类型。

张三出资60万,李四出资40万,两人都没有实缴,如果后来公司经验倒闭了,公司欠债要由个人承担的,张三最多承担60万,李四最多承担40万。

如果张三和李四把注册资金实缴了,最后这100万也赔光了,但还不够赔偿的,张三和李四的个人资产是不用拿来偿债的。那借钱给张三李四公司的人就只能自认倒霉。

所以,一般借钱或银行贷款,都要求用个人资本做担保,公司还不上用个人资产来还。

这要看公司类型。下面,小快就从常见的公司类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到底用不用个人资产进行抵债。

一、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需要的。不过有几种情况需要:

1.成立公司的时候认缴的出资没有到位,公司资产不够赔了,需要那些没有出资到位的人把出资补缴了用来偿债。

2.到位后又抽逃出资的,这种其实都是违法的,不光抽逃出资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协助的人也跑不掉。

3.用房产设备之类的出资没有办产权转移手续的,不履行债务,直接给你拍卖了偿债。

如果是人数比较少的责任有限公司,你能把自己的财产跟公司的分开的话,债务可以不牵扯到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区分的财产,那对不起了,有多少财产往上弄多少财产,可劲赔吧。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个合伙企业,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合伙企业赔钱了,先用合伙企业的资产去冲抵负债,不够的,合伙人全部身家财产往上抵,不管什么财产,股票,银行存款,房子,车子等等之类的。

债权人也就是债主可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追债,他们合伙人内部再怎么分配债务或者狗咬狗之类的是他们自己的事,而且不管你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多少,承担全部债务。法院也不管你这一套,只要你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你就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负债。

不过有一种特殊的就是合伙企业里面的有限合伙人,这种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按照自己在合伙企业里面的财产来承担债务的,就那么多钱在合伙企业里面,赔完了事,不会再要求他们拿自己的合法财产去偿债。

合伙企业比较好玩的一点是,如果你中途退伙了,收到的退伙红利,等以后合伙企业赔钱了,你还要把拿走的红利给吐出来用来偿还债务,而且你半途进了一个合伙企业,之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你也要共同承担了。

您好!如果您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时候,会依法进行清算。如果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个人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股东在清偿顺序最末位置,即股东前期投入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但是也仅限于此,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其他资产来偿债。

这也就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持久存在的原因,让股东承担有限风险,进行风险隔离,鼓励创业。

而有限公司中的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有有限之名,但如果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风险在于破产清算时,可能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即在以公司资产偿债后,还要以个人其他资产清算,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破产。

所以,一人有限公司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要把老板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隔开,以免遭遇不测风险。

我是小股东,被判连带责任,只给股份内的钱可以吗?

具体要看你是因为什么被判定连带责任,股东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多种情况,如果只是出资不到位而连带,那只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可。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册资本写了1000万,却没有实缴,注销的时候,需要补缴吗?

注册公司,是公司降生;注销公司,是公司死亡。

公司法修订后,注册公司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均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法律对缴纳的期限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你可以在章程上规定一万年,假如工商注册的工作人员不难为你,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法律规定。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

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只有两个法律条文:

一、《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也就是,只有公司破产和解散,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就是你出资人认缴的出资的缴纳期限虽然没有到期,也必须提前将你认缴的出资全部交齐。

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公司将终止存在,不可能再按照当初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要求股东去履行,如此,如果公司不去要求股东提前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那么股东将逃避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则必然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破产时加速到期的出资列入公司破产财产;解散时加速到期的出资,列入清算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这样搞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假如你注册成立的公司,没有外债,即使你认缴出资1个亿,你不愿意经营了,想注销,只要你在工商留一个承诺函,保证你的公司没有外债,假如有,你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即可。有这个承诺文件,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你认缴的一个亿的出资钱交上后再注销。

假如你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外债,你也可以照着上面的办法搞,但是那份承诺函就是你埋上的一颗地雷,需要在你认缴未交的出资的范围内,对你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就是在公司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你需要在认缴未交的出资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注册公司认缴出资要慎重,还有一点,公司的控制权很重要,道理你懂的。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能否参加清算决策?

可以,而且很多情况必须参加。

1,公司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这里的2/3,指的是认缴出资)。所以,成立清算组的时候,需要大部分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而且有限公司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43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注册资金认缴制优势特点:

一、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破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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