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务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务处理

房产预售前需交哪些税收

房地产开发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务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税务处理

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预售阶段其实与施工阶段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同一个阶段,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特殊性,笔者将其

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分析。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的主要税种均作出了规定。

(一)营业税

1、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当然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均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自觉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否

则存在涉税风险。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3、视同销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纳税义务时间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

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

情况制定。”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行业特点,商品房都是按照项目一次性开发,分期分批进行销售,在同一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

销售前,由于许多工程未进行结算,要准确地计算该项目每一批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在每一批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时按

规定进行预征,待该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后进行结算,才能该项目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准确无误,因此,采取了预缴制度。

预缴税款

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核定的应缴纳税款。首先,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为偷税行为。其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

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对土地增值税

的预缴税率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普通标准住宅按照预售收入的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该文规定,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

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此后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企业所得税

(1)预收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

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3)预售阶段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新国税发[2009]31号文部不再限制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取消了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限制。

(4)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1、月度或季度申报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

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在企业月度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利润额或所得额中扣除。

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知道从毛利额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将毛利额扣除相应的税金及其费用才变成所得额。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预计收入相匹配的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应该予以扣除。

此外,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时间尚未发生,则不属于缴纳当期

费用(如预缴税款)。营业税中已经讲到,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

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目前

不少地方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

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

分析: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0万元(10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0万元(1000×5%),应

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5万元(50×7%+55×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0万元(10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

(150-50-5-20),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4)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

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处理同拿地阶段。

(六)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房产税税务处理涉及、施工阶段阶段。

房地产经营税金及附加怎么算

房地产经营税金及附加需要将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属于税金及附加核算的部分税金金额全部加起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预售商品房是否缴所得税

预售商品房需要缴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

(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

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

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一次性全额收款类似,此种方式下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孰早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也会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三)银行按揭方式

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此种方式下与增值税基本不存在差异。

(四)委托方式

对于委托销售方式,基本的原则都是在收到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而未考虑实际收款或合同约定。导致可能早于或晚于实际收到预收款,与增值税的预缴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收到预收款和收到销售清单的时间分别进行判断。

从确认收入的时间上来看,31号文规定了4种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实现时间,其中对于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和委托方式销售的,应当首先

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计算毛利时,除上述不同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外,还应当注意是否可以扣除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这里所说的税应当是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而在预售阶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其销售额没有确定,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也没有确定,所以在预售阶段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是收到的预收款全额,不能扣除预缴的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下面举例来说明房地产预售阶段的主要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9月开始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开始开发乙房地产项目。2017年5月,甲、乙房地产项目均处于预售阶段,当月甲项目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乙项目取得预收款1200万元,假设A企业按月申报,当月除期间费用100万元外没有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2017年5月A公司的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1.增值税

甲项目预缴增值税:1000÷(1+5%)×3%=28.57

乙项目预缴增值税:1200÷(1+11%)×3%=32.43

共预缴增值税28.57+32.43=61

2.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1000+1200)-61=2139

预征土地增值税额:2139×1%=21.39

3.企业所得税

当月企业所得税应当确认的预计毛利为:2200×15%=330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330-100)×25%=57.5

4.会计处理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00

贷:预收账款2200

(2)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1

贷:银行存款61

(3)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1.39

贷:银行存款21.39

(4)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5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7.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7.5

贷:银行存款57.5

房企所得税预缴应考虑期间费用和税金附加

看似简单明了,如在企业没有形成销售收入时,预售金额乘以预计毛利率(各地均下文确定),减除弥补亏损等三项,即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还得考虑以下两个项目:

一、企业预售时的期间费用,即企业预售时产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期间费用。该项与总局20111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申报表没有冲突,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期间费用应进入当期损益,该项目在申报表的第四行反映,在利润总额中表现即可。

二、企业预售时的税金及附加项目,该项目金额较大,影响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利润,最终结果将在汇算清缴中形成大额退税。根据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的申报表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未实现的销售产生的税金,由于与销售不匹配,不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不能在预计利润中扣除,这是申报表未考虑房地产行业的个性化事项,即按预售收入依核定毛利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殊问题。因此,预缴申报的表格填写需要变通处理,在申报表第五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减除税金及附加金额。该项目在各地均有考虑,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文件,就明确了减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以上两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1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当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0%,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0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

1.如按预售金额直接计算,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30%×25%=750万元

2.考虑期间费用500万元,实际在企业利润表中应有表现。在申报表的第四行中反映,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累计为-5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30%-500)×25%=625万元。

3.考虑期间费用500万元,在申报表的第四行中反映,考虑税金700万元,在填列申报表时减除,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累计为-5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30%-500-700)×25%=450万元。该申报则符合总局2011年公告第64号精神和具体实际情况。

以上是企业初始经营状况的设定,假设连续经营举例如下:

案例二:该房地产企业2013年2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2亿元,当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0%,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140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元。结转以前一个项目6000万元,企业利润表反映当年累计利润为380万元。(380+20000×30%-1400-6000×30%+60000×7%)×25%=900(万元)

1.本期利润总额380万元,由结转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结转的税金及附加组成,即收入6000万元,假设实际成本符合测算率(70%)为4200万元,结转的税金及附加42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元,组成本期利润总额:6000-4200-420-1000=380(万元)。

2.减除的6000×30%,因结转营业收入6000万元,形成利润,其中380万元也就是由该结转所形成,所以要在此减除。

3.加上的6000×7%,由于企业已经结转了销售,该部分税金及附加也应该结转调整,已在利润总额中冲减,所以在这里应增加计算。其中7%为假设税金及附加的综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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