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意义何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意义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怎么联系

联系省财政厅。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意义何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意义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待查资金公告发布时间,2020-06-18来源,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待查资金69笔,106199.92元,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对上述待查资金予以公告,公告期7天,到期如仍无单位或个人予以确认,由省财政厅划缴省国库。

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财非税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财办〔2017〕12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深化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业务均应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建立起以“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缴款信息共享,缴款渠道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模式。对接公共支付平台。对于省属高校使用的收费系统,一是可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实时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二是可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业务系统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每日汇总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应直接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方式定期划解至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等非税收入,出现误缴,误收,多收等情形,按规定需要退付的,由省属高校审核缴款人提出的申请后办理退付,退付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省财政厅备案。

甘肃非税缴款码每次一样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是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依托财政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的缴款识别码和统一的缴款渠道,建设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所以说甘肃非税缴款码每次都一样的。

应缴国库非税收入可以跨年吗

可以。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以下所有条例并没有说明不可以跨年的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和非税缴费通知书的区别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和非税缴费通知书区别:

1、一个是电子形式的缴款书,一个是纸质的缴款书。

2、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和非税缴费通知书中的电子缴款书是由财政部监管、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3、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电子缴款书和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组成

电子缴款书由财政部制定技术规范,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基本要素包括:缴款码、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填制日期、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

另外还有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执收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求助,最近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非税收电子缴款书,但是拿着电子缴款书去银行怎么缴费?我们不会操作。

银行柜台说汇款不行是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造成的,建议直接联系该银行经理或者该银行的上级银行进行投诉。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操作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收到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中的电子缴款码(16位数字),通过银行办理缴款。

二、目前已开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银行主要有以下12家,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

三、建议各单位尽量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

四、缴款渠道:对公网银、银行柜面等。每家银行缴款渠道上线进度不同,具体请与代理银行确认。

五、缴款后代理银行提供的加盖转收讫章(银行电子签章同等效力)的付款凭证,是缴款的原始凭证。可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以建设银行缴款为例:

一、单位柜面缴款:

1.缴款人向银行柜台提供缴款码;

2.柜员查询打印《银行付款凭证》交由缴款人核对签字确认;

3.缴款人签字后,联同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付款;

4.柜员核验凭证完成缴款后,将《银行付款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盖章回执反馈缴款人。

二、企业网银缴款:

1.制单员登陆企业网银;

2.点击“财政社保-中央财政非税缴款”,进入缴款界面;

3.输入缴款码后核对缴款信息并选择缴款账户;

4.输入密码后提交复核;

5.复核员点击“财政社保-中央财政非税缴款”,进入缴款复核界面;

6.选择待复核缴款信息,输入密码后提交缴款;

7.确认缴款成功。

网银界面:

如何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非税收入缴款

您可在中行手机银行“生活”频道下“非税收入缴款”功能,输入缴款码,查询或缴纳中央级、地方级非税(电子化)收入收缴款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APP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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