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南昌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拓展资料】

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折)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七条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原单位缴存职工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时提供本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名的,还应提供经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四章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六条的,申请人仅当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方可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尚有逾期贷款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本年度提取申请。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日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改部门审核的房改审批表或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契约。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已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付款发票,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拆迁办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成交通知书及契税完税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决)算等,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工程预(决)算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经管理中心现场勘察,符合大修范围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实际还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件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同时提供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以现金方式支付。

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书;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提取人出具虚假证明,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公积金现在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公积金提取主要是指缴存人满足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且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的一种行为。如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公积金提取流程:1、确认提取人符合提取公积基金的条件。2、准备提取申请公积金的材料。3、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4、经审核后,符合条件即可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江西上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问答集合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3、有哪些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5、有哪些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什么叫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拥有产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7、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集中封户的职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受理提取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五)准予提取的,将提取金额转账至提取人的还款帐户(存折、信用卡、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应支付现金。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审核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携带的提取证明资料?

(一)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审核、鉴别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证等证明资料可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专网核对;

(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委托代办的,代办人身份证与本人相符,且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信息相符。审核、鉴别身份证件可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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