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中病人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嫌蚂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迹陆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
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侵权芹州埋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
有。《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根据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涉及民法典中规定之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时应当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法律分析
除此之外,可以援引公序良俗等原则,来支持夫妻之间适当的超越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但是一定是适当的,如果过当,还是会侵犯隐私权。夫妻之间也有隐私权,但如果夫妻的一方违背了法定的忠诚义务,则对方通过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隐私权的主体范围:1、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拥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其情感安定、维护其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2、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3、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认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和保护死者生前隐私并不冲突。夫妻之间对隐私权是否有知情权要分情况讨论,根据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涉及民法典规定之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时应当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但是除此之外,支持夫妻之间适当的超越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解读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知情权。
本条规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其主要实现形式是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每个集体成员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和自主决策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成员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