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诉讼时效的案例
1、到1990年7月27日已经届满,两年诉讼时效。

2、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在1992年10月以前,张某均可主张要回这笔款。
3、张某可以要回,因为在诉讼时效内。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民法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于各国保护民事权利的需要和条件不同,立法规定差距很大,法国和德国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5年,日本规定为10年或者20年,【苏俄民法典】规定为3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立法的选择,是比较短的,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券和债务关系,保护其民事权利。特殊诉讼时效,是指lifaguiding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刑法的追诉时效通常来说,只要行为在追诉期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求解】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分析题
已经超过了。
如果双方已经约定好了1996年6月1日还清,那如果到期张某没有按时返还借款,而王某一直没有索要一直到1998年才记起,这就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了。
假如王某中途去索要过,那两年时效就会从索要的那天重新计算。但是王某一直没有索要,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诉讼时效案例
这是96年律考的原题啊,从网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
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