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标准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案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法律对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这个范围的案件才能进行受理。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当年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当确认其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到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