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41条的内容有哪些?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法241条规定是什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诉法241条的具体内容?
刑诉法241条的具体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241条的具体内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数刑并罚什么意思
就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几个不同的罪名,或者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时,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一种量刑原则。即数罪中法定刑不同时,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进行处罚。处理想象竟合犯和牵连犯时的量刑原则。
从严量刑情节是“从宽量刑情节”的对称。对量刑发生从严影响的量刑情节。如累犯、抗拒等。量刑情节的一种。以量刑情节对量刑之影响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划分的量刑情节类型。具体包括从重处罚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两种。
扩展资料
刑法中认为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94条第3款)
实施《刑法》第140-180条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走私毒品,因为根据347条的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行为,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时候立法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法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