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年121号文件有效吗
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现仍在使用,并未被更改或作废,当然有效。

财税121号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共查到相关答案如下,请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1、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
2、《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仍在执行,持续有效
3、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4、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提示:
提示——据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本通知第二条中“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解读
法律分析:1、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应该是从发文之日(发文日为:2010年12月21日)起所有计缴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
2、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财税121号废止了吗
不知道你问的是哪一个文件,现将查到的121号文件列示如下,请对照查看
1.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仍在执行
2.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仍在执行
3.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依据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本通知第二条中“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仍在执行
财税111号是否有效
有效。
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目前仍然适用。
如何查询财税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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