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取消了以前的处分怎么办
对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同样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故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应当依照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1997年、2003年、2016年党内法规在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表述不同,但在党纪处理上一直没发生变化。

2o16年新计生政策i节市解读公务员十年前超生至今未被发现处理的现在还会被开除吗
肯定会被处理。2016年的计生新政策是针对2016年(含)新计生政策颁布后所发生的计生行为的规范,并不会因为2016年国家计生政策的改变而对原来违反政策的行为就不处理了。正所谓新行为执行新办法,旧行为执行旧办法。缴纳罚款肯定是要执行的,是否开除公职可能要看单位的执行力度。
十年前的计生政策一直执行的是一胎政策,作为公务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应该是有严格要求的,凡是违反计生政策的都是开除公职。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例如,2009年至2013年,江西省查处党员干部超生4177人,给予党纪处分2320人,开除公职1133人,对计划生育工作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提出“警示”或者给予“一票否决”;贵州自2007年开始,对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重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处罚措施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外,还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终止其资格。”落马官员中也有不少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例。如2015年初,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中纪委通报“双开”,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靳瑞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山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等也被中纪委通报。
其实,关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对于超生产生的行政责任,普通公民支付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是没必要过多动用“纪律处分”,否则就是将行政责任混同于劳动责任了。
不过法理上有“法不溯及既往”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选择。即“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更好地保障人权。而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有体现,具体到各单位的行政处理中可能会灵活进行处理。
按以前的政策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现在符合,没有发现处理,现在发现还处理吗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对照生育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确定。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原《计划生育法》,以及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当属违法生育无疑。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在认定是否属于超计划生育行为时,均采用类似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行为设定模式,即是否属于超计划生育行为,必须依照生育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判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问题》的回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6年1月1日前超生2孩的农村党员当时没被处分,现在是否还要处分?
不用,2016年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取消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分,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