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管理规定虚假签收处罚依据,邮政管理规定虚假签收处罚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邮政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设立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邮政管理规定虚假签收处罚依据,邮政管理规定虚假签收处罚

市、县、自治县邮政局经省邮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邮政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邮政是一项社会公用事业,邮政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为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普遍服务的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邮政事业,并在规划建设、土地、财税、供电、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实现邮政普遍服务。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邮件在运输、传递和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的安全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普遍服务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采取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邮政系统在信息传递、实物配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拓展邮政新业务,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下列普遍服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

(一)国内、国际的信件和民用包裹的寄递;

(二)义务兵信件和盲人读物的免费寄递;

(三)邮发报刊的征订和投递;

(四)国家机要通信;

(五)边防、海岛和边远地区的邮政通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邮政普遍服务。第九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邮政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邮政企业签订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执行邮政的统一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邮政企业提供的所属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第十一条邮政企业设置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的邮政专业规划,并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第十三条运邮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受理用户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和撕揭邮票;

(二)冒领用户邮件、款项;

(三)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物品;

(四)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六)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打击报复;

(七)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八)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九)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或者泄露用户名址信息资料;

(十)利用邮运专用车辆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运输活动;

(十一)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袋、邮包封装盒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通信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邮政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第四条邮政企业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用户的监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第二章邮政设施建设第六条市邮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邮政设施建设应按城市公用设施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有关费用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邮政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邮政服务网点设置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市邮政主管部门应按邮政设施工程造价支付建设费用。第九条火车站、机场应为邮政企业邮件装卸、转运、储存提供固定场所和通道,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提供邮政业务服务。第十条邮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市邮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第十一条市邮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设置邮政报刊亭、信筒、阅报橱窗等设施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第十二条城市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具备接收条件的邮件、报刊收发室或值班室、信报箱。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三章邮政管理第十三条市邮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邮政业务,并对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未经邮政部门批准或委托,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十六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到市邮政主管部门办理集邮票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邮交易活动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第十七条市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二)非法销售自制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非法仿印邮票图案。第十九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和邮筒,制作邮寄包裹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监制。非邮政企业不得印制标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第二十条印刷企业不得转让、借用、冒用和使用过期的信封监制证书,不得超信封监制证书范围印制信封,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用品。

未经监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信封和用品,邮政企业不予寄递。第二十一条市邮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和新建单位应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通邮申请和注册登记。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等变更时,接收单位应到原注册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邮政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业务种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信筒(箱)上应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第二十五条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单位,应向市邮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服务场所。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的安全、畅通,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邮政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为宗旨的公用性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含有邮政设施设置的内容。第七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用邮需要和邮政行业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暂未设置的,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第八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并按照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企业使用;配套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其占用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划拨。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要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第十一条 机场、港口和较大的车站、宾馆、商场、医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和邮政专用车辆通道。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的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可以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减免办法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因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业务正常进行、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并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四条 对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指定的邮政信筒(箱)。

用户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又未与邮政企业商定妥投方式的,邮政企业可以按照地址不详、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延伸投递服务协议,约定延伸投递的位置和方式。接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邮政信筒(箱)应当标准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执行规定的资费标准。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袋、邮政专用标识。

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等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服务体系,鼓励、促进和规范邮政服务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六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规划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农村相关服务站点资源共享,设立农村服务终端,满足农村用邮需求。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等服务。村邮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担任。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负责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准确寄递;将邮件、快件放置在商店、店铺的,应当征求收件人同意,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侵害用户权益。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分拣邮件、快件,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第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低碳快递和智能快递,为用户提供绿色便捷的服务。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邮政管理机构做好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网点安全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寄、分拣、投递等环节,应当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性,发现违禁物品,应当立即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邮件、快件积压滞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邮政行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福州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加强邮政业管理,规范邮政业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福建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福州市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邮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车辆通行等方面支持邮政业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邮政设施、物流园区(含快递)的布局和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及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邮政行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邮政业设施包含邮政设施、快递设施。

邮政设施包含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快递设施包含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等。第六条 快递服务网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划建设。主次干道报刊亭应按规划要求布点设置,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统一标识。第七条 鼓励社区服务组织、连锁商业机构、机关学校管理部门在本社区、机关内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经营服务事项可与快递企业协商确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服务与指导。第八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城乡规划许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邮政设施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予以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因城乡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九条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

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将传统信报箱更新改造为智能信报箱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新建小区配置智能快件箱。

安置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智能快件箱的建设提供指导。第十条 邮件、快件准确载明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的,邮政、快递企业与物业协商后可以委托物业代为送达,但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因物业企业、管理单位阻碍邮政、快递从业人员进入并不愿代为送达等原因造成投递不能到门到户的,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当场通知收件人领取,仍未领取的,将邮件、快件留存指定服务场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快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按规定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喷涂专用标识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喷涂专用标识的轻微型载货汽车除规定的限制时段外,可以在福州市区限制载货汽车通行的道路通行。具体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邮政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培训予以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邮件、快件运输车辆的;

(四)盗窃、冒领、倒卖邮件、快件的;

(五)窃取、泄露用户信息的;

(六)利用寄递进行诈骗犯罪的;

(七)挪用、侵占、盗窃业务款和代收货款的;

(八)其他影响寄递服务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邮件、快件的及时派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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